前言:为帮助招标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更好地掌握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在行业活动中规避业务风险,我们将连续刊载本网特聘专家丁贵桥授权四川招投标网独家首发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系列分析文章以飨读者。
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分析
作者:丁贵桥
招投标异议投诉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近几年来,随着招标活动的深入开展,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招标程序逐渐熟悉和了解,各类主体以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在招标活动中也越来越普遍,处理异议和投诉也成为招标采购部门、管理和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及时、妥善处理这些异议和投诉是目前需要重视的问题。笔者总结招标采购管理的一些实践经验,通过十五个案例的分析,希望对从事采购招标工作的同志,在处理招标采购活动异议和投诉工作中有所帮助。
案例3 关于异议提出主体与异议意见处理认定的案例
3.1 案例简介
某省一较大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设定如下要求:(1)投标人应同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公告发布后,A 、B 、C 三家公司参与项目的投标,D 公司向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内容提出异议,认为招标人设定资质要求相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过高,同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单位很少,涉嫌以设定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招标人降低资格要求等级或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收到异议后进行了分析,认同异议内容,但是如果此时终止招标,既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的情形,又可能构成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情形,考虑到目前购标的单位已够三家,招标人不愿承担相关经济赔偿损失及重新招标导致的工期损失,招标人便以D公司未购买招标文件、无资格提出异议为由,不对D公司异议进行处理。
3.2 焦点问题
(1)未购买招标文件的 D公司是否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2)招标人在收到潜在投标人异议后,应如何处理?
3.3 案例分析
(1)未购买招标文件的D公司若属于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这里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投诉的主体,从法律上限于与该项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可能因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本法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受到直接损害。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投标人”的利益会受到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即有意参加投标竞争,但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而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因而丧失可能取得中标利益的潜在投标人。对于其他与该项招标投标活动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依法可以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揭发、检举,但不能享有对于招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进行投诉以至于行政诉讼的权力。
本案中,D公司虽然未购买招标文件,但若其属于因招标文件资质要求设定过高而被排斥在外的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则有权依据上述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同时提醒注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本案中D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2)招标人收到潜在投标人异议后,经核实确有违法违规情形,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因此,招标人须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招标的要符合下两个条件。
①招标人招标文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中可能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包括招标文件发售、现场踏勘、投标文件接收、评标委员会选择、开标程序、澄清、投标否决、招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履约能力审查、合同谈判等。可能涉及违法违规的法律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提出上述招标活动或法律文件存在遗漏错误、不具有合理性或违反法律规定,已经或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均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就本案而言,须结合相关事实判断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条件是否系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以及是否明显排斥了潜在的投标人,并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如确实存在此种情形,招标人应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人应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招标。若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特聘专家介绍——
丁贵桥:经济学硕士毕业、高级经济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学术成果:《创新招投标管理体制》、《治理串通投标研究》等八部著作,在国家、省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数十篇。
研究方向: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 、企业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