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工作职责和完成时限
新疆 加强环节管理 提高执行效率
政府采购的计划执行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批,一旦某个操作环节出现了拖延,或者推诿,将会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整体的工作效率和预算执行力。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的要求。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下发了《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各环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政府采购业务办理和采购计划执行的每一个环节入手,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完成时限,全面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据了解,针对此项内容出台专门规定,在全国尚属首例。
严格时限 业务办理环环相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副主任吴兰香在谈及《通知》的出台时说:“制定这个《通知》,我们在全国是第一个。事实上我们在去年就已经在酝酿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在具体的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极少数的扯皮和拖延现象,对此采购人的意见很大。这次下发《通知》,既是对国办35号文件精神具体的落实,更是要促进采购人及时报送计划,业务办理部门、采购部门及时办理和执行采购计划,进而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纵览《通知》,对于采购人、财政厅内部相关处室和自治区采购中心,在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的每一个具体工作环节都给出了明确而具体的完成时限和时间点,短则2天,最多不超过10天,体现了新疆在提高政采工作效率上的决心和力度。
比如,在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方面,要求采购人将付款申请和付款所需资料,在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前10个工作日内送采购办审核;要求财政厅国库处在采购人缴入政府采购专户的自筹资金到账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将“政府采购自筹资金确认单”送采购办;采购办自收到采购人须填报的相关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中心下达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任务。而采购中心在接到集中采购任务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采购人领取《区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接到采购人最终确认的《区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办书面反馈采购任务安排,采购任务完成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办书面反馈完成情况等等。
对于每个环节的完成时限,吴兰香解释说:“在确定各个环节的时间限定上,我们和采购人、厅里的相关处室,还有区采购中心都进行了积极的沟通,认真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并进行了必要的论证,最终做出了这样的时间限定。总体上,我们认为是比较合理的。”
明确职责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此次新疆出台的《通知》中的一个亮点,就是对于自治区财政厅内部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环节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具体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时限,而这在其他地方的类似规定中是没有过的。
对此,吴兰香解释说:“由于政府采购的法律程序比较多,同时采购计划的审查和执行要有一个过程。而采购办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部门,只是整个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离不开财政厅内部各相关处室的高效配合。因此,我们在草拟《通知》的过程中,和厅里分管业务处和国库处都进行了沟通。在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的目标上,大家形成了统一的认识,更加明确了自身的工作职责。”
在《通知》中,对财政厅内部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分管业务处、国库处和采购办三个部门的具体职责规定得很详细,衔接非常紧密。
例如,分管业务处对采购人编报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汇总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送采购办。
同时,对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审核完成后,于每月20日前出具《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送采购办,对其中使用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要通知采购人将自筹资金缴入政府采购专户等等。
“把每一个环节上的责任人确定了,具体的工作职责明确了,这种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对于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如果以后出现了扯皮推诿的现象,一查就清楚问题在哪儿,责任由谁负了。”吴兰香表示。
接受监督 杜绝推诿提高效率
为了保证规定能够彻底得到执行,根据《通知》要求,整个政府采购执行的各个环节的实际操作和完成时限,都要接受监察、审计、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全面监督。要求各部门(单位)、财政厅各相关处室和自治区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工作环节中各司其职,严格按照工作时限执行,不得推诿拖延。如果是特殊情况,必须及时与各工作环节的负责部门沟通。
“《通知》下发后,获得了很多采购人的好评,这给了我们很大的信心和鼓励。接下来,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的业务办理和计划执行工作,强化预算的执行力,使我们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稳步的提高。”吴兰香最后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