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政府采购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阳光操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力度,各级政府要尽快明确承担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的机构,并于年内实现分离到位。
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取得显著成效。但我省政府采购改革中还存在管采分离机制不健全,监督处罚不到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弱化,操作执行不规范等问题,部分政府采购质量差、效率低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采购成本,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我省结合已形成机制或拟推动的工作出台《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各级管采机构分离的时限,要求各地、各部门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不得实施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还对各级财政部门、各采购部门(单位)的监管职能作了具体规定,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提出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
管采分离强化监管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力度,各级政府要尽快明确承担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的机构,并于年内实现分离到位。
管采分离如何运行?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怎样开展?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就此进行解读时指出,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政府采购正在步入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年内实现分离
意见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落实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尽快明确承担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的机构,并于年内实现分离到位。
解读:在实施意见里,各级政府包含了省、市(州)、县(区、市)三级政府。管采分离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执行事务。财政部门内部分别设有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只保留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实施采购
意见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的规定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解读:硬化预算约束目的就是要确保政府采购合法化,并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管。各地要依照每年各级政府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和品目分类,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未依法开展履约验收,财政不给钱
意见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机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组织采购活动,规范操作行为。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
解读:实施意见对各级财政部门、各采购部门(单位)的监管职能做了具体规定,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制度。意见特别提出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开展履约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动态监控采购方逃避政府采购行为
意见规定,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解读:目前,我省正在建立动态监控体系,对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等行为进行监控,一旦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同时,正在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