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采购 该政采的政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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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
该政采的政采 该招标的招标
近日,财政部出台了《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外国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的管理提出了全面的要求,根据《办法》规定,除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外,外国贷款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贷款采购,应当遵照《政府采购法》执行。该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贷款采购的工作原则和相关政策,制定贷款采购管理制度,对贷款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对本地区贷款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监督贷款采购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贷款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应包括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采购清单,制定并上报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编写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等一系列过程。
根据《办法》,招标项目的评标由采购公司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意见,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人、贷款方或国家有关部门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公司应当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单位和评标委员会共同对质疑作出妥善处理和答复。
《办法》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贷款项目合同执行进行监督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可直接从贷款方提取贷款资金的项目,应当对贷款资金提取到国内后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贷款采购,应当遵照《政府采购法》执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