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采购中心副主任:建立供应商诚信警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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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3月15日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任京萍:
建立供应商诚信警示机制
要避免供应商不诚信行为,须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将供应商的一切虚假投标等行为全部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对供应商的遵纪守法、履行合同、采购人的满意度及投诉等诚信状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定期将记录情况向监管部门反映,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形成完整、准确、系统的供应商诚信档案。
对诚信记录好的供应商,在评标工作中给予适当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必须建立惩戒机制,对于失信的供应商应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查证,做出行政处罚,追究其责任,以期达到有效的信用监管,甚至将其清退出政府采购市场。
对于在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虚假投标及不诚信情况,建议监管部门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宣传媒体上公布,同时公示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取消其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起到警示作用,对情节严重者,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