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自主知识产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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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3月31日
今年,我省计划出台《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该条例草案稿已经提交正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对优秀知识产权项目的发明人,高校在招生时也可以优先录取。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维权援助和奖励等事项。对在本省产生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以及对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应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利用财政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该条例是“促进型立法”,鼓励性条款相对较多。草案中“激励措施”的相关条款被作为单独一章。
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专利、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我省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