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政府日前向新闻媒体发布消息:《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7项制度本月开始实施。这些制度办法的出台,旨在解决目前分散交易、多方招标等交易行为中出现问题。新出台的制度明确,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须集中进入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按照规范、统一的交易流程进行交易。
昆明市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应永生,副市长陈勇以及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招标代理机构等的相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
据了解,本月实施的这7项制度为:《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与之相配套实施的《昆明市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细则》、《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昆明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会上,陈勇介绍了7项制度的主要特点。7项制度最大的特点是“九个统一”,即统一制作招标文件范本;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统一由市交易中心收取和退还,并从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账户缴纳及退还;统一实行投标人企业法人负责制;政府采购统一进中心集中交易;统一诚信体系评定标准;原则上统一实行资格后审评价制度;统一规定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统一要求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一般不得参与评标;统一实行招投标公示制度。
《昆明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全部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凡属市本级政府采购的货物及服务项目,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作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代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及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按照《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招标人如果对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虚假招标或者肢解项目规避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明知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仍确定其为中标人,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相关责任人还将被问责。如果投标人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投标,或者行贿、索贿、受贿,不履行投标文件的承诺,将禁止其3年内参与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为有效避免招投标过程中部分投标人借用资质、虚假投标的违规行为,《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持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席开标会议,否则,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监督开标、评标全过程。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主城四区、呈贡新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阳宗海管委会应当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其他县(市)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但属于学校、医院、水库等公用事业项目,均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