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后再采购略谈
https://www.scbid.com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6日
项目名称:
废标后再采购略谈
-
所属地区:-
-
所属行业:-
-
截止时间:2011-09-10
所谓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供应商不足法律规定的数量,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经过一定程序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于已进行的招标予以废除,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因此,废标是因为招标失败,招标失败表明了采购人没有成功地确定需要的采购对象,预期的招标目标没有实现。那么,采购人在废标后,如何再采购,重新确定采购对象,成为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内容。
法律规定
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废标情形,所以在法律规定不能全面反映招标活动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招标失败情形,采购人就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政府采购法》中第三十六条对废标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在《政府采购法》中第三十七条对废标后的处理方法作了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分析
要对废标后的采购项目进行再采购,首先,要正确理解《政府采购法》中所指废标的内涵。《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废标,不是对某一投标人的投标不合格而作无效标处理,而是针对整个招标活动的,废止的是正在进行的招标活动。
其次,要正确理解应予废标的四种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主要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根据规定被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就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4)采购任务取消。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使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
第三,要正确理解废标后的处理方法。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的处理方法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终止采购。涉及采购任务取消的,为采购活动的终结,不得再行开展。(2)重新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前三种废标情形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废标并不意味着招标方式有问题,有可能是采购人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过于苛刻,或者采购标准定得过高,还有可能是信息披露不充分造成投标供应商数量不够等。因此,应当重新组织招标。(3)经批准后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废标后再进行采购的,如果因招标方式不适宜确实需要采取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事先获得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操作要点
为了防止少数人利用废标进行暗箱操作,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笔者以为在废标后的再采购操作中应做好以下几点:
1、应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废标的项目和原因。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一)(三)种废标情形,可于招标中由评委评定后当场宣告所有投标人,并作好会议记录;对由于采购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后而被判定废标的采购项目,应作出书面通知书有效送达各投标人。同时,还应当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废标的公告。
2、应对废标项目作出明确处理。对废标项目的处理,如是终止采购的,应及时发布采购终止的公告;如是重新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有关部门的批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法律规定
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废标情形,所以在法律规定不能全面反映招标活动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招标失败情形,采购人就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政府采购法》中第三十六条对废标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在《政府采购法》中第三十七条对废标后的处理方法作了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分析
要对废标后的采购项目进行再采购,首先,要正确理解《政府采购法》中所指废标的内涵。《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废标,不是对某一投标人的投标不合格而作无效标处理,而是针对整个招标活动的,废止的是正在进行的招标活动。
其次,要正确理解应予废标的四种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主要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根据规定被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就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4)采购任务取消。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使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
第三,要正确理解废标后的处理方法。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的处理方法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终止采购。涉及采购任务取消的,为采购活动的终结,不得再行开展。(2)重新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前三种废标情形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废标并不意味着招标方式有问题,有可能是采购人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过于苛刻,或者采购标准定得过高,还有可能是信息披露不充分造成投标供应商数量不够等。因此,应当重新组织招标。(3)经批准后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废标后再进行采购的,如果因招标方式不适宜确实需要采取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事先获得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操作要点
为了防止少数人利用废标进行暗箱操作,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笔者以为在废标后的再采购操作中应做好以下几点:
1、应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废标的项目和原因。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一)(三)种废标情形,可于招标中由评委评定后当场宣告所有投标人,并作好会议记录;对由于采购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后而被判定废标的采购项目,应作出书面通知书有效送达各投标人。同时,还应当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废标的公告。
2、应对废标项目作出明确处理。对废标项目的处理,如是终止采购的,应及时发布采购终止的公告;如是重新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有关部门的批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