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法修正草案禁止代表干涉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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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9月06日
近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对代表的监督,并设置了“禁令”,规定代表不得利用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一些地方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这与代表职务不符,负面影响也较多,建议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修正案草案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明确了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等原则。
针对一些地方反映的“代表法”对代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比较分散,不便于代表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职责的不足,建议集中明确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代表有权利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有权利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等。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