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办法设置有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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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1月20日
项目名称:
评分办法设置有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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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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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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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1-09-10
评分办法的设置是否科学是能否确定优秀供应商的关键因素,也是确保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由于招标项目的千差万别,采购人要求门类繁多,在全国范围内也不太可能形成统一的评分办法范本,因此,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评分办法的设置都是因地、因事、因人而异。即便如此,笔者认为评分办法的设置要求、主体、原则等框架性内容还是有规律可循的。本文试图在这方面进行探索,希望能有助于评分办法制作的规范化工作。
设置主体
采购人委托采购时,在设计好项目技术方案、具体要求和要达到的客观效果以后,采购代理机构就将据此制作标书与评分办法了。设置评分办法的主体应该是采购代理机构,即使有些采购人提供粗略的评分办法,事先提出许多有关评标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如低价要求、技术性能与价格权重、价格所占总分比例等,但也应纳入采购代理机构评分办法序列之中,进行规范性修改。
同时我们知道,对于价格分比重,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设置时要符合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货物服务类价格分值范围,只能在有效范围内才能对采购人意愿进行适当调整。评分办法初稿要经采购人经办人及其领导审核,最好还要有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设置要求
对评分内容知情的人要严格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保密工作对评标质量与工作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但保密又是相对而言的,真正的评标过程必须在多方监督下进行,不能以保密为幌子而做“暗箱操作”的事。为了使评分办法科学合理,评分办法的评估与论证是必要的,但保密性与公开论证有所矛盾,如何解决这对矛盾,值得进一步研究。
至于评分办法事先是否要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定的问题,笔者认为没有这个必要。假如在条件允许和有必要且能达到效果的情况下,评分办法备案制是可行的,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得干涉具体的政府采购行为,评分办法的设置是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内的事,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
设置原则
评分办法具体内容虽然千差万别,难以控制,但主要原则还是可以界定并认真履行的,这些原则应该有一定的通用性和可行性。评分办法的设置至少要具备以下原则:
针对性 评分办法设置不能凭空而断,成“空中楼阁”。一定要紧扣标书内容,标书中未做要求的事项不能作为评分内容的关键成分,要防止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弄虚作假行为。招标书必须对项目技术要求、资质保障、响应程度与具体内容、经营业绩年份、技术人员配备标准、售后服务具体条款等方面做详尽的说明,体现出操作性,让所有的信息在一个平台上充分展示出来,尽量减少歧视性、模糊性的内容。标书与评分办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应该相互促进,共同完善。
不可更改性 不可更改是指评分办法一旦设置好,由采购人认同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再次修改了。特别是在评标现场,某些人假如提出评分办法修改意见,采购代理机构要坚持原则,若随意修改,不管初衷如何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指标合理性 评分办法设置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各方面信息与汇总,信息收集不全或有误差就会影响评分办法的科学合理性。怎样体现出各投标供应商之间性能、政府采购降价幅度、市场占有份额、品牌信誉度、服务等级等的差距,又确保公平、公正,还有国内外品牌同时参与竞争、节能产品指标与政府采购衔接等要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指向的问题,任何一项都很棘手。评分办法各项指标怎样能够做到科学合理,有待于深入探讨,并且将此领域的研究深入到政府采购的核心,这样才有利于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设置主体
采购人委托采购时,在设计好项目技术方案、具体要求和要达到的客观效果以后,采购代理机构就将据此制作标书与评分办法了。设置评分办法的主体应该是采购代理机构,即使有些采购人提供粗略的评分办法,事先提出许多有关评标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如低价要求、技术性能与价格权重、价格所占总分比例等,但也应纳入采购代理机构评分办法序列之中,进行规范性修改。
同时我们知道,对于价格分比重,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设置时要符合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货物服务类价格分值范围,只能在有效范围内才能对采购人意愿进行适当调整。评分办法初稿要经采购人经办人及其领导审核,最好还要有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设置要求
对评分内容知情的人要严格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保密工作对评标质量与工作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但保密又是相对而言的,真正的评标过程必须在多方监督下进行,不能以保密为幌子而做“暗箱操作”的事。为了使评分办法科学合理,评分办法的评估与论证是必要的,但保密性与公开论证有所矛盾,如何解决这对矛盾,值得进一步研究。
至于评分办法事先是否要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定的问题,笔者认为没有这个必要。假如在条件允许和有必要且能达到效果的情况下,评分办法备案制是可行的,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得干涉具体的政府采购行为,评分办法的设置是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内的事,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
设置原则
评分办法具体内容虽然千差万别,难以控制,但主要原则还是可以界定并认真履行的,这些原则应该有一定的通用性和可行性。评分办法的设置至少要具备以下原则:
针对性 评分办法设置不能凭空而断,成“空中楼阁”。一定要紧扣标书内容,标书中未做要求的事项不能作为评分内容的关键成分,要防止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弄虚作假行为。招标书必须对项目技术要求、资质保障、响应程度与具体内容、经营业绩年份、技术人员配备标准、售后服务具体条款等方面做详尽的说明,体现出操作性,让所有的信息在一个平台上充分展示出来,尽量减少歧视性、模糊性的内容。标书与评分办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应该相互促进,共同完善。
不可更改性 不可更改是指评分办法一旦设置好,由采购人认同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再次修改了。特别是在评标现场,某些人假如提出评分办法修改意见,采购代理机构要坚持原则,若随意修改,不管初衷如何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指标合理性 评分办法设置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各方面信息与汇总,信息收集不全或有误差就会影响评分办法的科学合理性。怎样体现出各投标供应商之间性能、政府采购降价幅度、市场占有份额、品牌信誉度、服务等级等的差距,又确保公平、公正,还有国内外品牌同时参与竞争、节能产品指标与政府采购衔接等要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指向的问题,任何一项都很棘手。评分办法各项指标怎样能够做到科学合理,有待于深入探讨,并且将此领域的研究深入到政府采购的核心,这样才有利于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