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22年11月,W职业技术大学(以下简称W大学)委托Q国际招标代理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就其“教学设备购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由于此次采购的教学设备是为配合W大学争创“国家示范性院校”,因此校方要求采购的设备必须坚持高标准,体现优质性和先进性。11月25日,Q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发售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共有A、B、C、D四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
11月28日,Q公司收到B公司提交的质疑函,称招标文件中指明了某些设备的品牌,存在不合理条款。例如,第五章第三条品目七中指定了多媒体教学大屏幕为高清品牌,规定了投影仪为超能品牌。要求Q公司和W大学修改招标文件。Q公司回复称:招标文件表格中所列产品品牌并非指定品牌,只是表示列出的品牌在之前的使用中效果较好,作为推荐,供应商可以提供招标文件中标明品牌的产品,也可以提供其他品牌的产品。因此,招标文件不存在指定品牌的问题,也不存在歧视性,不需要修改。B公司对Q公司质疑答复不满,遂向上级部门提起投诉。
二、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招标文件中是否指定了投标产品的品牌。为此,投诉处理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质疑文件和质疑答复等材料。调查发现: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条品目七规定,“为保证该大学各个教室中多媒体教学情况下的显示效果,大屏幕显示器应采用高清品牌宽屏高清显示器”;同时,在投影仪的配置项中要求“投影仪应采用超能影院系列投影设备”。这与Q公司在质疑回复中“招标文件表格中所列产品品牌并不是指定品牌……只是作为推荐”的表述大相径庭。后来,投诉处理部门向Q公司进行了再次核实,Q公司反馈这是W大学的要求,自己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已提醒过对方,认为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品牌与现行法规要求相违背,但W大学为了落实校领导要求,坚持要求写明品牌,所以才在招标文件中作出上述规定。
三、问题分析、处理结果及相关建议
(一)问题分析
本案反映了采购中常见的指定品牌问题。本案中,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均存在不当之处。
一是采购人在提出采购文件技术需求时不应指定品牌。招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应允许符合采购需求的所有供应商均能参与竞争,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广泛充分的竞争使采购人采购到最符合需求且价格合理的货物和服务。如果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必然限制其他品牌参与此次采购活动,难以实现各品牌的公平竞争,不但损害供应商的权益,也会导致采购活动难以达到最佳效果。本案中,W大学一意孤行,坚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品品牌,导致了投诉的发生。
二是招标代理机构发现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存在问题时应及时纠正,而不应盲目听从采购人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提出的技术需求存在倾向性或其行为有不当之处时,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其改正。本案中,Q公司发现采购人存在指定品牌的问题后,却未依法坚持己见、要求采购人修改相关内容,最终导致供应商不满,引发质疑投诉。
(二)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部门认为,本项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规定,以及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相关建议
高校想通过招标采购到高质量的教学设备,提出质量要求无可非议,但是绝不能无视法律法规,将具体品牌列入招标文件。遇到此类问题时,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可以进行合理的转化处理,如在商务条款中将提供高质量新产品作为加分项,从而引起投标单位的足够重视,并努力寻求通过相应方法解决此类问题。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6期 作者:林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