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涉密采购审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呼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审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呼财购[2016]10)。
《通知》要求市本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对属于政府采购审批范围的采购项目,包括: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项目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符合条件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涉密的采购项目。上述审批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都应按照文件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流程,经市财政局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同时要求,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提出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岗位)责任。业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提出合理采购需求;预算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审批而未审批、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市财政局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专业人员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对专业人员进行记录和通报;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来源: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