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通知包括2017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要求。其中要求采购人以此作为编报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此作为组织实施2017年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据。
通知明确了2017年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A1006医疗设备、器械,A1019教学设备,C1000物业管理,C1400绿地管养,C1500土地储备管理等五类政府采购项目20万元(含);B0303园林绿化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40万元(含);其他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50万元(含);工程类项目100万元(含)。
同时,通知指出,为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和科研机构的发展,纳入深圳市政策扶持范围的试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更高的采购自主权。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设备类项目,即“A1019教学设备”、“A1020实验室设备”、“A0704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由试点高校和科研机构通过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对教学科研使用的100万元以下的图形工作站、移动工作站和服务器等,一并纳入自主采购范围,可不实行电商供货或竞价采购。试点高校和科研机构需采购的上述项目为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殊专用设备,且年度采购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可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自主采购权限提高到2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用较大篇幅强调了关于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要求。
通知指出,政府采购应当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有关规定优先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如清单内容有调整或更新,则以最新的清单内容为准)。具体清单包括: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及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示的产品;市财政委、市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循环经济产品(服务)目录》中列示的产品。
通知明确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可依法享有相应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通知强调,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设备控制类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16年版)和<深圳市医疗设备允许类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16年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采购进口教学科研设备、进口检验检测设备,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教学科研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深圳市检验检测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符合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采购人还应当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委托具备国际招标能力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通知还对支持采购创新产品与服务、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此外,通知对政府采购组织实施主体进行了详细的划分,以及对关于执行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提出了要求。通知还指出,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化建设和业务培训,使采购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上述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根据国家、省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执行上述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