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符合性审查;重新采购;虚假材料
案例回放
一个专用车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验)报告原件扫描件,此内容属于实质性条款。4家供应商参与此项目投标。采购人在评审报告出来后,发布中标公告之前,向检测机构进行了查询,发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名第四的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是虚假材料。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应该怎么办?
问题引出
评标报告签署后,发布中标公告前,采购人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接下来该怎么办?
专家点评
符合性审查出现问题不能重新评审
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实,属于符合性审查。采购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符合性审查出现问题,可以通过专家重新评审给予纠正吗?”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表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四种重新评审的情形,但并不包括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所以,上述案例不能进行重新评审。
四种可以重新评审、修改评审结果的情形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应向财政部门报告,重新采购
既然不能进行重新评审,那是否可以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或者是重新采购?
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表示,当出现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及投诉情形时,质疑、投诉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显然,上述案例是采购人自己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因此,不能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另外,此项目共4家供应商投标,现在有2家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予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认为,采购人应将供应商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事情报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由财政部门参照投诉成立处理,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刘亚利在“亚利聊政采258:符合性审查错了,重新评审还是重新采购?”中也提出,评审报告签署后,评审活动确实存在不属于重新评审的错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据悉,87号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四条已经将符合性审查错误列入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中,但这还只是草案,不能适用。
综上所述,评标报告签署后,发布中标公告前,采购人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采购人不能自行决定重新评审,或者是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应该依法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修霄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