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名为“合作”实为“分包” 司法重拳直击招投标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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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8日
建设工程领域一纸《合作协议》,竟成规避招标程序的“通行证”?湖南一家企业支付5000万元保证金后,发现项目招标“胎死腹中”,担保方更是关联公司“左右互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以一份二审判决揭开“合作外衣”下的违规真相,为招投标市场划出司法红线。
2021年底,湖南A公司与武汉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支付5000万元保证金以获取宁乡某市政项目总承包资格,项目开发方长沙C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连带责任。然而保证金使用期满后,协议约定项目的招标程序未开展,武汉B公司亦未按协议退还保证金及利息,于是,湖南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查明,武汉B公司与长沙C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且存在共同股东,所谓“合作”,实为招标前锁定承包方的“暗箱操作”。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额返还保证金本息,长沙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名为合作实为分包”的典型案例。长沙C公司作为项目开发单位,通过设立实际控制的武汉B公司与湖南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方式,规避招投标程序,法院判决合作协议无效,整治了市场招标秩序,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来源:长沙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