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时能否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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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6日
问:A公司通信光缆采购招标,投标人B公司认为投标文件中对于光缆性能参数描述有误,向评标委员会回复其他问题时,一并就此问题主动发出澄清函,评标委员会该如何处理?
答:评标委员会不予受理,退回澄清函,对原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第七十一条进一步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因此,投标人B公司不能主动向评标委员会发出澄清函,评标委员会也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