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构建更加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竞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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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4月01日
2010年3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正式施行,使广东省的政府采购工作又踏上一个新台阶。然而在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过程中,依旧存在暗箱操作、供应商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当前我们应当更加重视政府采购环境建设,努力构建一个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平台。公开透明的采购环境是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是规范采购行为、实现和谐采购,推动政府采购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保障。没有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竞争也就无从谈起。本文将列举政府采购过程中一些尴尬的现状分析及其成因,重点提出部分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一、当前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产生原因
(一)政府采购预算失真
部分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态度不负责、内容不详细、时间不准确,少报、漏报现象时有出现。部门编制采购预算应付了事,前期工作不完善、缺乏深度,导致立项批复内容与实际采购内容出入较大。
由于预算体制的限制,各部门预算在上一年度已经制定,到项目立项时与市场情况已有一定的差异。加之预算制度不完善,责任分工不够明确,监管不完全到位,预算编制及审批人员都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不公平因素多处存在
在采购方案或评分标准中暗中设置倾向性、限制性条款,堪踏现场有所隐瞒,评审时影响专家意见。这些现象的频繁出现,且不论是否存在不道德交易,却可以发现法律赋予采购单位的权力过大,而且权力和责任极不对等。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这类不良行为还不能依法认定查处。
(三)规避公开招标
化整为零,将一个项目人为的划分为若干个项目,使单个项目在规模上低于公开招标标准,分别报批,从而使整个项目“名正言顺”地回避公开招标程序。工期紧迫、内容复杂、专业性强,采购单位可以给出多种多样的理由规避公开招标。最关键还是现行法律法规还存有漏洞,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非招标方式审批依据不充分,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才会发生。
(四)供应商围标、串标现象日趋蔓延
供应商围标、串通投标形式五花八门,手段越来越隐蔽。不仅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加侵蚀了国家和社会公共的利益。供应商围标、串通投标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利益使然。在实际采购项目中,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查证、认定、查处都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致使不法供应商日趋胆大妄为。
二、构建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
(一)完善预算制度,强化源头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起点,也是政府采购各环节中最关键的,不仅关系到采购规模的大小,也影响到采购效率的高低。
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中需要加强和细化多方面的工作。1、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尽量细化到采购项目和品目,增强可操作性。2、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评测体系,定期更新商品行情库,作为部门预算编制的参考,增强预算的准确性,为审批预算提供依据。3、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内容。细化到品目、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需求时限,为制定采购计划奠定基础。4、加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评审和公示机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有效遏制采购方案中倾向性条款的设置。
(二)信息公开前置到预算审批阶段
预算审批后第一时间公开采购信息,利用网络、报刊等充分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增强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度。努力做到“五个公开”,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让公众更好地行使知情权与监督权,最大程度地消除不公平因素。
“一公开”,公开采购主体方。公开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的经办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的相关信息。二公开”,公开采购方案。采购需求是什么,确定的采购对象质量技术规格、性能、数量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让大家都明白需要采购什么样的公共消费品和服务。“三公开”,公开采购预算。即采购人拟用公共财政资金的数额,预算总额。同时公示资金来源构成,具体是来自财政预算安排,还是非税收入、政府基金收入,抑或是社会救济捐赠和其他收入,让社会公众一目了然,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四公开”,公开采购方式。表明采购人拟定是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还是单一来源或是其他采购方式来采购,可以监督采购人有意避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五公开”,公开采购时间安排。公示采购全过程的计划时间,采购人拟定何时(具体到某月)进行采购活动,执行采购程序。告知各供应商在什么时候参加投标报名、资格审查等活动,什么时候准备这些公共产品,也告知了采购代理机构何时执行公开的采购程序。
(三)扩大集中采购规模
集中采购的优势体现在规模效应上。财政预算审批部分可将各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需求计划汇总,分门别类地进行整合,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方案,化分散零星采购为集中批量采购。把公开招标落到实处,形成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减少了采购次数,降低了采购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明确违法行为认定,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充分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依据,监督和处罚的部门,处罚标准等。一旦认定为违法行为,决不姑息,坚决将其在政府采购领域赶出局。对于情形严重者,应会同工商、税务、司法机关共同对其惩处。
(五)扩大电子化采购的产品范围
自财政部首次提出“电子反拍”这一概念后,佛山市成为第一个“吃螃蟹者”。2009年至今佛山市电子采购金额达到1800万元。不仅保证了高效采购,还实现了采购全过程的监管,“操纵”采购、权益交易的机会大大减少。目前佛山市仅仅是在单一IT产品中施行电子采购,既然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已经建成,就应当充分利用,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有了IT类产品的成功经验,更可以进一步扩大电子化采购的范围,将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应用到印刷、物业管理、资产清算、档案整理等更多的产品和服务领域。
(六)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顾问制度
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政法系统、行业协会、律师行业、新闻媒体、采购人等单位的人员作为监督顾问。通过特邀监督顾问对政府采购的政策落实、执行情况、履约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提出专业性的指导意见,让政府采购全过程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
(七)创新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管理模式
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可自行填报擅长专业领域,财政部门按专业划分后建库。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时,可根据项目性质自主或随机选取擅长该类项目的机构,获得更好的服务。对代理机构的年度考核可采用扣分制,按不良行为记录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扣分。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或禁止其在1至3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直至上报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一、当前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产生原因
(一)政府采购预算失真
部分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态度不负责、内容不详细、时间不准确,少报、漏报现象时有出现。部门编制采购预算应付了事,前期工作不完善、缺乏深度,导致立项批复内容与实际采购内容出入较大。
由于预算体制的限制,各部门预算在上一年度已经制定,到项目立项时与市场情况已有一定的差异。加之预算制度不完善,责任分工不够明确,监管不完全到位,预算编制及审批人员都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不公平因素多处存在
在采购方案或评分标准中暗中设置倾向性、限制性条款,堪踏现场有所隐瞒,评审时影响专家意见。这些现象的频繁出现,且不论是否存在不道德交易,却可以发现法律赋予采购单位的权力过大,而且权力和责任极不对等。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这类不良行为还不能依法认定查处。
(三)规避公开招标
化整为零,将一个项目人为的划分为若干个项目,使单个项目在规模上低于公开招标标准,分别报批,从而使整个项目“名正言顺”地回避公开招标程序。工期紧迫、内容复杂、专业性强,采购单位可以给出多种多样的理由规避公开招标。最关键还是现行法律法规还存有漏洞,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非招标方式审批依据不充分,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才会发生。
(四)供应商围标、串标现象日趋蔓延
供应商围标、串通投标形式五花八门,手段越来越隐蔽。不仅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加侵蚀了国家和社会公共的利益。供应商围标、串通投标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利益使然。在实际采购项目中,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查证、认定、查处都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致使不法供应商日趋胆大妄为。
二、构建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
(一)完善预算制度,强化源头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起点,也是政府采购各环节中最关键的,不仅关系到采购规模的大小,也影响到采购效率的高低。
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中需要加强和细化多方面的工作。1、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尽量细化到采购项目和品目,增强可操作性。2、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评测体系,定期更新商品行情库,作为部门预算编制的参考,增强预算的准确性,为审批预算提供依据。3、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内容。细化到品目、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需求时限,为制定采购计划奠定基础。4、加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评审和公示机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有效遏制采购方案中倾向性条款的设置。
(二)信息公开前置到预算审批阶段
预算审批后第一时间公开采购信息,利用网络、报刊等充分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增强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度。努力做到“五个公开”,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让公众更好地行使知情权与监督权,最大程度地消除不公平因素。
“一公开”,公开采购主体方。公开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的经办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的相关信息。二公开”,公开采购方案。采购需求是什么,确定的采购对象质量技术规格、性能、数量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让大家都明白需要采购什么样的公共消费品和服务。“三公开”,公开采购预算。即采购人拟用公共财政资金的数额,预算总额。同时公示资金来源构成,具体是来自财政预算安排,还是非税收入、政府基金收入,抑或是社会救济捐赠和其他收入,让社会公众一目了然,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四公开”,公开采购方式。表明采购人拟定是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还是单一来源或是其他采购方式来采购,可以监督采购人有意避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五公开”,公开采购时间安排。公示采购全过程的计划时间,采购人拟定何时(具体到某月)进行采购活动,执行采购程序。告知各供应商在什么时候参加投标报名、资格审查等活动,什么时候准备这些公共产品,也告知了采购代理机构何时执行公开的采购程序。
(三)扩大集中采购规模
集中采购的优势体现在规模效应上。财政预算审批部分可将各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需求计划汇总,分门别类地进行整合,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方案,化分散零星采购为集中批量采购。把公开招标落到实处,形成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减少了采购次数,降低了采购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明确违法行为认定,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充分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依据,监督和处罚的部门,处罚标准等。一旦认定为违法行为,决不姑息,坚决将其在政府采购领域赶出局。对于情形严重者,应会同工商、税务、司法机关共同对其惩处。
(五)扩大电子化采购的产品范围
自财政部首次提出“电子反拍”这一概念后,佛山市成为第一个“吃螃蟹者”。2009年至今佛山市电子采购金额达到1800万元。不仅保证了高效采购,还实现了采购全过程的监管,“操纵”采购、权益交易的机会大大减少。目前佛山市仅仅是在单一IT产品中施行电子采购,既然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已经建成,就应当充分利用,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有了IT类产品的成功经验,更可以进一步扩大电子化采购的范围,将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应用到印刷、物业管理、资产清算、档案整理等更多的产品和服务领域。
(六)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顾问制度
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政法系统、行业协会、律师行业、新闻媒体、采购人等单位的人员作为监督顾问。通过特邀监督顾问对政府采购的政策落实、执行情况、履约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提出专业性的指导意见,让政府采购全过程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
(七)创新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管理模式
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可自行填报擅长专业领域,财政部门按专业划分后建库。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时,可根据项目性质自主或随机选取擅长该类项目的机构,获得更好的服务。对代理机构的年度考核可采用扣分制,按不良行为记录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扣分。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或禁止其在1至3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直至上报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