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常见评审错误案例分析的公告(第一期)
近期,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发现,部分评审专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评审、超出职责范围评审、符合性审查错误、应回避未回避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现发布评审专家常见评审错误案例分析。采购人、代理机构要规范编制采购文件,不断提升编制水平。广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客观、公正、审慎”原则,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举一反三,不断提升执业水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案例一: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
关键字: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结果排序
基本案情:某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5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4家通过资格性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需22人提供服务,评审委员会按照长沙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保缴纳最低基数,核算出最低成本84万元,但最低投标报价的A公司仅82万多,认为其不宜成为中标人,将其排在第四名,并以此确定最终排名,签署评标报告。
案例要点:该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委员会未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评标结果,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的情形。
相关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案例二:评审专家对供应商中小企业划型结论错误
关键字:符合性审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基本案情:某物流服务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对参与投标的A、B、C三家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三家供应商均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均通过了资格审查。但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供应商A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为小型企业,但注明的营业收入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中相关说明的规定,认为不属于中小企业,要求A公司进行澄清。A公司进行相关说明,评标委员会未予认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了国家统计局《统计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依据和复核建议,评标委员会也未认可,认定A公司投标无效,导致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该项目被废标。
经核查,A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人员、营业收入、划型结论,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小型企业。评审专家对A公司做出了错误的划型结论。
案例要点:
1.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不一致。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中,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设有“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条件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但在招标文件第4页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未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列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第二章”中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和“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其投标无效”。专家根据符合性审查第6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认为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属于符合性审查内容,并进行符合性审查。在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中,资格证明文件属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而非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审查内容。由于该项目招标文件编写不规范,使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资格条件还是符合性条件存在分歧,导致专家对本应为资格性审查的内容开展符合性审查。
2.采购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中自行引用了不完整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误导了评审专家。在招标文件载明的中小企业声明格式,对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进行了说明:1)从业人员300人(含)至1000人(不含),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含)至30000万元(不含)的为中型企业;2)从业人员20人(含)至300人(不含),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为小型企业;3)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该说明引用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但漏掉了“(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3.评审专家对中小企业划型相关政策规定不熟悉。在复核阶段,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供国家统计局《统计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说明“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的规定。评审专家未予认可。在调查过程中,专家解释称该文件是统计局的文件,不是工信部或财政部文件,不确定是否适用该项目,因此,决定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来认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目前政府采购项 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且明确规定该文件由工业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断标准是相同的,适用于划分政府采购项目中企业规模。评审专家对中小企业划型相关政策规定不够了解,导致复核阶段未采纳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的复核建议。
相关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案例3:对于投标文件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评审专家未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关键字: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澄清、说明
基本案情:某校园核心交换机升级改造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一节采购清单一览表显示,项目需采购核心交换机(校区1)2台和核心交换机(校区2)1台。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中发现A供应商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栏中的“数量/单位”一列填写2台,产品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核心交换机(校区2)1台不一致,认为其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认定投标无效。A供应商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显示,从“数量/单位”对应看是2台,从单价和小计金额对应看是1台。因为数量与金额是描述货物的两个维度,必须一致,因此可判断A供应商将“2、核心交换机”数量写为2应当是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内容。
案例要点:对于投标文件中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应直接认定其投标无效。
相关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案例4:评审专家符合性审查错误
关键字: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性审查
基本案情:某学校教学与教务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工作人员进驻院校及技术支持要求:★依据院校实际需求,安排不少于50名人员为院校及教学点提供相关服务。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50名人员应为公司在职人员,不存在兼职或后招,对4家投标供应商出具了“根据该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法达到(工作人员进驻院校及技术支持要求,安排不少于50名人员为院校及教学点提供相关服务)的要求”意见,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某投标供应商认为其对服务人数条款进行了响应和承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并提出质疑。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质疑事项成立,暂停了采购活动,并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案例要点:招标文件要求★依据院校实际需求,安排不少于50名人员为院校及教学点提供相关服务,是指履约时满足这一条件,而不是指投标时供应商的实有人数。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的从业人员人数,是上一年度的数据,不代表投标时的从业人员数量或履约时的人数。评审专家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供应商投标文件对该条款予以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符合要求。评标委员会以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的人员数量少于50人为由,认为供应商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相关依据: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被投诉项目招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均载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案例5:评审专家应回避未回避
关键字:个人信息更新/回避情形
基本案情:某单位安保服务项目,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陈某是采购人单位退休人员,退休不满三年。陈某是该项目的评审专家,不是采购人代表,属于应当必须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评审结论无效,采购人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案例要点:
1.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陈某工作单位名称信息发生变更,其未及时登录专家库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导致专家库系统无法根据专家工作单位信息与采购人单位信息精准比对进行自动回避。
2.陈某于2022年6月30日在采购人单位退休,2024年9月24日被专家库随机抽取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该单位项目评标,评审时退休未满三年,在到达现场得知是原工作单位采购项目时,未主动提出回避,属于应当必须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
相关依据:
1.《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湘财购〔2023〕36号)第十二条规定:评审专家的入库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登录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需要申请回避的情况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将证明材料原件送交申报地财政部门审核。
2.《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湘财购〔2023〕36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及相关活动。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评审项目的采购人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评审项目的采购人有劳动关系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
来源:湖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南省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