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6 月,中央工程建设治理领导小组在南昌市召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推进会(以下简称"南昌会议),提出整合现有交易模式,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平台"),实现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进场交易或通过网络交易系统平台实施交易活动,达到信息发布、规范流程、服务标准、监督管理"四统一"。
中央工程建设治理领导小组提出推进大平台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但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由于自身的特殊性,不宜纳入大平台。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具有独立性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交易活动均适用《招标投标法》,在法律性质、管理模式、操作程序等方面具有相通性,具备整合统一的法律和现实基础。而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全国已建立和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在制度目的、基本原则、监管模式、实施程序和政策功能等方面均具有独立性,与其他工程招投标活动有根本差别,难以实现"四统一"。
具体来说,在信息发布方面,政府采购信息依法应当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发布,管理也有明确要求,全国已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体系。在采购流程方面,政府采购主要有五种采购方式,并且要求各不相同,无法简单统一为"招标"这一种方式。在服务标准方面,《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是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工程类交易中心仅仅是招投标活动的服务性机构,机构职责和工作内容不同,标准无法统一。在监督管理方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事项。
单设操作机构便于发挥财政职能
政府采购制度从建立之初,就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一起被称为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成为现代财政管理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将政府采购分离出去不利于财政职能的完整发挥。
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政府采购只有全面融入财政管理体系,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将部分政府采购职能从财政管理中分离出来,另建政府采购协调管理体系的观念,实际上是脱离了政府支出管理体系的整体框架,忽略了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
进场交易不等于全盘纳入
南昌会议明确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三项原则之一是"部门监管";建设的路径除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建立统一规范的交易和监管系统平台。对政府采购提出的要求是"纳入进场交易范围",而不是"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根据上述要求,在推进大平台建设中,不应改变政府采购监管职能部门及其职责,不应将政府采购纳入交易中心交易,要厘清新成立机构与财政部门在监管职责上的边界,避免多头重复监管。
另外,考虑到集中采购机构均已具备相对独立完善的运行体系,较为可行的路径是继续保持政府采购中心的独立性,通过计算机网络将政府采购接入大平台。
政府采购难以融入大平台
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与其他招投标中心不同,难以整合。在机构性质方面,集中采购机构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组织采购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他交易中心绝大多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向市场主体收取服务费。将来设立的大平台最大可能也是自收自支单位,如果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收费,显然不符合改革方向和《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不收费又难以为继,问题和矛盾较为明显。已建立交易平台的县(市)普遍反映,其政府采购业务目前均"亏本运营",长期下去会难以支撑。
在职能定位方面,《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作为操作机构,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各环节的组织实施,并保证采购业务全过程合法合规,具有审核采购人需求、督促和纠正违法行为等法律职责。在强制执行法律规定方面,政府采购中心具有不可替代性,将政府采购统一到工程招标交易规则之中,可能会导致法律执行的混乱。
在操作程序方面,政府采购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其他交易中心一般不参与具体操作,只提供场所及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具体项目由业主或代理机构实施,对项目执行的合法性不负责。
单设政采机构有利于GPA谈判
我国正在进行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工作,《政府采购法》是谈判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加入GPA谈判要求与国际接轨,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考虑,依法建立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不宜改变。打破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无疑将增加谈判的难度和风险。
政府采购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与其他招标活动不同,政府采购具有政策功能和导向作用,其调控功能非常重要,是再分配的手段之一。通过政府采购来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维护国家利益,实现经济建设产业目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依法通过认定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也是政府采购项目执行主体的一部分,依法可以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将这些分散在各地的社会代理机构统一纳入大平台,也不具有可行性。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陈孟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