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三农”政策贯彻落实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大,各级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投入不断增加,农田水利、饮水工程、地质灾害等中小型建设项目日益俱增。人民群众对这些涉及切身利益的经济活动也日益关注。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须关口前移,提前介入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
事前监督
一是招投标范围的监督检查。监管人员应当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具体规定,结合工程特点、技术专业化要求及项目管理水平,认真审核需进行招投标工程的范围,杜绝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等规避招标行为的发生。
二是工程招标条件与方式的监督检查。审查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获得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等。监督检查人员应注意公开招标的工程公告、范围、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违规进行邀请招标;符合邀请招标范围的工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等。
三是投标主体的监督检查。招标人认为需要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审查内容及标准。在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共同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招标人不得在接受投标报名时以报名人不符合投标人资格为由,拒绝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报名。
四是标底的监督检查。首先,要审查标底的计价内容、承包范围,审查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及其他有关条款;其次,审查标底是否考虑招标工程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招标工程范围等特征因素,是否适应建筑材料采购渠道和市场价格的变化,是否与建设单位目标工期和质量要求相一致;再其次,针对不同的编标方法,采取不同的方法作进一步的审查;最后,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的标底价格,主要审查工程量清单单价组成分析、人料机价格、间接费、现场经费、预算包干费、利润、税金等。
事中监督
一是开标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审查开标是否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是否有违反规定,存在暗箱操作现象等。
二是评标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审查评委抽取和组成是否合法、评委是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是否保密,评委是否熟悉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要求,评标方法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相一致,评委评审是否公平、公正,是否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等。
三是定标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审查定标的程序、方法是否合法,是否切实做到优价中标,是否存在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现象,是否存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
事后监督
一是合同签订的监督。监督检查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有否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行为,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合法、有效,承包人是否按照约定递交履约保证,有无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合同履行的跟踪审查。主要审查变更和签证的理由是否充分,情况是否属实,计量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整,与合同有无冲突等;对于变更金额较大的,重点跟踪到施工现场,详细了解现场情况,走访合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复核。同时,规范索赔程序和权限,建立项目索赔预警系统,对索赔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详细复核,在深入分析和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补偿原则,并使之规范化、标准化。(作者单位:湖北省保康县财政局)
来源:中国财经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