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政府为绿色产品创造需求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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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1月08日
地处欧洲中部的瑞士,依照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被公认为世界最富裕的国家之一。作为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第一批参与方,瑞士公共采购每年交易总量超过300亿瑞士法郎,而在将绿色公共采购(GPP)概念融入全购买环节上更是走在欧洲前列。
注重市场与公平
在瑞士,GPP概念早已超越了满足法律要求下的产品购买,遵守法律程序不过是供应商参与招标的一个必要条件。与此同时,政府还承担着为绿色产品创造需求市场的责任,并在采购中使用各阶段与全生命周期法,不仅更关注价格因素,且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将环境资源效率、再循环内容、禁止富含危险物质、及生产过程与产品方法等均纳入考量范围。
关注全生命周期是瑞士实践GPP的一个重要特征。瑞士政府曾在其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强调应在货物、服务与工程全生命周期内以适应社会、经济与环境的高标准需求为原则进行采购;此外,购买经济最有利标的也是瑞士公共采购的另一大准则。“购买最物有所值产品并不等同于购买最低价格的产品或服务,而是在可支付范围内获得多方收益。”瑞士联邦环境办公室的伊芙琳·韦南佐尼认为。
在实践GPP过程中如何评估产品是否达标?瑞士对技术参数与授予标准审核严格,并用一系列认证标签注明产品所符合的不同标准。如附有“蓝色天使”与“能源之星”标志的产品能够证明技术参数达到规定标准。事实上,第三方标准认证机构在瑞士的公共采购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若无此类标志,供应商则需额外提供相关信息,以证明技术参数符合规定标准,采购人也需严格审查此类文件。此外,供应商还需要签署一份自我宣示单,表明其所提供产品符合所有需求。对于授予标准,也有不同种类的认证标志用于证明产品或设备高于标准或表现更好。
采购策略的一致性
根据对《政府采购协议》的承诺,瑞士开放了联邦与州/市两级政府采购,其法律体系也分别覆盖这两个层面。联邦层面主要遵从《联邦公共采购条例》与《联邦公共采购法》,其中,《联邦公共采购法》多用于GPA的实施 ,而《联邦公共采购条例》则将瑞士政府采购事务具体规则细化,并覆盖了与欧盟及多项双边协议及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协议中政府采购的内容。州层面的法规则包括《公共采购内部控制协议》及《州公共采购条例》等。
瑞士联邦政府采购主要分集中采购与非集中采购两种方式。4个集中采购实体包括负责工程建筑、ITC设备与服务及家具购买的联邦建筑与后勤局,负责纺织品、事务、车辆及军备物资采购的国防装备采购局,负责国家道路建设的联邦道路局以及负责商务管理的政府差旅中心,这4家采购实体负责购买《联邦公共采购条例》附件中提及的大部分货物和服务。而在非集中采购中,采购单位可购买上述条例附件中不包含的服务,主要是咨询与科研服务。
在瑞士,法律规定了3种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与自由采购。与我国的公开招标程序类似,在瑞士,招标信息在进行公开发布后,供应商需在指定期限内报价,经过一系列资格审查、价格谈判、评标程序后最终选择最佳方案;而选择性招标则类似于我国的邀请招标,招标信息发布后,缔约部门根据收到的投标申请选择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再向其发出投标邀请,对于复杂的采购项目,则要事先对供应商的总体运营能力进行评估;自由采购无需发布招标信息,招标部门可直接指定某家企业投标,由于缺乏竞争性,此类采购通常需要满足一系列苛刻前提,只有在公开程序中无人投标或投标方存在技术方面的特殊原因、为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才可使用此种招标方式。
在瑞士,无论选择那种采购方式,采购策略都是一致的。当采购单位发现采购需求时,明确产品的各类属性,包括技术参数及授予条款等,挑选符合参与条款的应标供应商,并进行严格筛选,对于满足经济最有利标的条件的供应商授予合同,并对供应商与合同进行管理。(朱颖编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注重市场与公平
在瑞士,GPP概念早已超越了满足法律要求下的产品购买,遵守法律程序不过是供应商参与招标的一个必要条件。与此同时,政府还承担着为绿色产品创造需求市场的责任,并在采购中使用各阶段与全生命周期法,不仅更关注价格因素,且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将环境资源效率、再循环内容、禁止富含危险物质、及生产过程与产品方法等均纳入考量范围。
关注全生命周期是瑞士实践GPP的一个重要特征。瑞士政府曾在其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强调应在货物、服务与工程全生命周期内以适应社会、经济与环境的高标准需求为原则进行采购;此外,购买经济最有利标的也是瑞士公共采购的另一大准则。“购买最物有所值产品并不等同于购买最低价格的产品或服务,而是在可支付范围内获得多方收益。”瑞士联邦环境办公室的伊芙琳·韦南佐尼认为。
在实践GPP过程中如何评估产品是否达标?瑞士对技术参数与授予标准审核严格,并用一系列认证标签注明产品所符合的不同标准。如附有“蓝色天使”与“能源之星”标志的产品能够证明技术参数达到规定标准。事实上,第三方标准认证机构在瑞士的公共采购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若无此类标志,供应商则需额外提供相关信息,以证明技术参数符合规定标准,采购人也需严格审查此类文件。此外,供应商还需要签署一份自我宣示单,表明其所提供产品符合所有需求。对于授予标准,也有不同种类的认证标志用于证明产品或设备高于标准或表现更好。
采购策略的一致性
根据对《政府采购协议》的承诺,瑞士开放了联邦与州/市两级政府采购,其法律体系也分别覆盖这两个层面。联邦层面主要遵从《联邦公共采购条例》与《联邦公共采购法》,其中,《联邦公共采购法》多用于GPA的实施 ,而《联邦公共采购条例》则将瑞士政府采购事务具体规则细化,并覆盖了与欧盟及多项双边协议及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协议中政府采购的内容。州层面的法规则包括《公共采购内部控制协议》及《州公共采购条例》等。
瑞士联邦政府采购主要分集中采购与非集中采购两种方式。4个集中采购实体包括负责工程建筑、ITC设备与服务及家具购买的联邦建筑与后勤局,负责纺织品、事务、车辆及军备物资采购的国防装备采购局,负责国家道路建设的联邦道路局以及负责商务管理的政府差旅中心,这4家采购实体负责购买《联邦公共采购条例》附件中提及的大部分货物和服务。而在非集中采购中,采购单位可购买上述条例附件中不包含的服务,主要是咨询与科研服务。
在瑞士,法律规定了3种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与自由采购。与我国的公开招标程序类似,在瑞士,招标信息在进行公开发布后,供应商需在指定期限内报价,经过一系列资格审查、价格谈判、评标程序后最终选择最佳方案;而选择性招标则类似于我国的邀请招标,招标信息发布后,缔约部门根据收到的投标申请选择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再向其发出投标邀请,对于复杂的采购项目,则要事先对供应商的总体运营能力进行评估;自由采购无需发布招标信息,招标部门可直接指定某家企业投标,由于缺乏竞争性,此类采购通常需要满足一系列苛刻前提,只有在公开程序中无人投标或投标方存在技术方面的特殊原因、为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才可使用此种招标方式。
在瑞士,无论选择那种采购方式,采购策略都是一致的。当采购单位发现采购需求时,明确产品的各类属性,包括技术参数及授予条款等,挑选符合参与条款的应标供应商,并进行严格筛选,对于满足经济最有利标的条件的供应商授予合同,并对供应商与合同进行管理。(朱颖编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