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勇
所谓标书费,是指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所收取的费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标书费的取费范围、标准、原则进行了明确界定。
按理说,照上述标准收费,额度应该不高,但在实际工作中,高额收取标书费的现象却比比皆是。少则三、五百元,多则几千元,加重了投标人的负担。
一般而言,标书实际收取费用高的原因有三:一是招标代理机构不了解条例规定,仍按老皇历办事,对起草标书的人工费用照加不误;二是招标代理机构“揣着明白装糊涂”,以项目招标采购额作为标书费的收费依据,“利”字当头,为所欲为;三是物价及招标采购监管机构重视不够或无暇顾及,监督未及时到位。
收取过高的标书费,表面上来看好像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实则不然。投标人之所以不会就此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纠缠,既有维护好彼此关系、给其留下良好印象的考虑,更有为了能参与投标并最终中标的顾虑。
向投标人收取过高的标书费,对于把利益最大化作为追求目标的投标人来说,当然不会心甘情愿白白付出,必然会通过抬高投标报价的方式来转嫁负担。相应地,项目中标额也水涨船高,最终给国家和集体利益带来损失。
要把过高的标书费降下来,使之不再离谱,并非难事。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是要统一标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或物价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招标项目的复杂程度、标书内容的多少、印制的规格及份数、邮寄的距离远近等情况,制定出一个符合实际、合情合理的收费标准,既要把必要的成本考虑进去,又要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二是要加快改革。要大力加强电子化招标平台的建设,积极推进电子化招标采购方式改革,为逐步降低标书费的成本乃至最终取消标书费创造条件。三是要强化监督。现阶段,要始终注意加强对招标人尤其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收取标书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随意高额收取费用的单位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不可放任自流、放松监管。(作者单位:湖北省枣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