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验收过程和结果更加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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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2月27日
■ 尤建省 陈湘云
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只有进行阳光验收,让验收的过程、结果更加公开与透明,并借助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参与质量评价,才能使社会监督更加广泛、深入、有效地参与政府采购,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的“阳光验收”,提升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的满意度。
一是加强法律宣传,强化采购单位的责任主体意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是项目验收的主体,理应肩负起主体职责,改变以往将责任推给采购代理机构,对合同签订、执行、验收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力,责任意识淡薄,为自己的履约管理失职开脱等错误思想或行为。实践中,应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采购人的采购验收意识,强化其主人翁的责任感。
二是加强人员素质建设,增强采购管理技术力量。完善的制度需要一些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与之相适应相匹配的人员去执行,从而提高执行效果和效率。采购单位要针对项目特点和专业性的要求,指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人员全程负责标后履约管理。对技术含量高、隐性参数复杂的项目,邀请专家一同参与验收。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增强标后管理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政府部门要成立政府采购质量监督小组,对于那些重点项目,复杂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项目要进行重点监督。
三是公开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引进社会监督。对单位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要有程序制约,并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公示、群众监督制度,公布验收结果。采购人不仅要在组织验收时派出职工代表参加,而且要从项目设计、信息发布、招标程序以及实施、验收过程进行信息公开,让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有权参与监督、行使发言权。同时可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
四是加强诚信建设管理,加大处罚力度。要执行履约跟踪评价制度,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以价格、质量和服务为考核重点,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诚信等级评价,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给予通报、限制投标、降低等级等处理,对信誉好、约束强、诚信度高的供应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政府部门也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在采购活动中要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对待企业,严格执行诚信制度,建立诚信政府,发挥政府的标杆示范和导向作用。
五是健全采购标后监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一,严格合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有违背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承诺的条款,货物、规格、型号、付款方式、服务期限等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符,合同有关条款是否留有“阴阳合同”或“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伏笔等等。第二,严审项目追加。对于采购单位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要严格审查其要求追加的理由是否充足,追加金额是否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内等等。第三,组织好项目验收。在验收组织上,对于单次采购金额较小的、品种及技术较为简单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可由采购单位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合同条款等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对于单次采购金额较大的,品种、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按照一定程序执行强制验收。验收时对于采购单位追加的货物必须逐一检测,所有验收人员必须在验收报告上共同签署意见以示负责。四是把好资金拨付关。项目验收后凭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定的合同和验收报告向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才能拨付。对于未按规定供货或未按程序验收的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此外,应建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监督检查机制与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作者单位:浙江省临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只有进行阳光验收,让验收的过程、结果更加公开与透明,并借助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参与质量评价,才能使社会监督更加广泛、深入、有效地参与政府采购,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的“阳光验收”,提升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的满意度。
一是加强法律宣传,强化采购单位的责任主体意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是项目验收的主体,理应肩负起主体职责,改变以往将责任推给采购代理机构,对合同签订、执行、验收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力,责任意识淡薄,为自己的履约管理失职开脱等错误思想或行为。实践中,应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采购人的采购验收意识,强化其主人翁的责任感。
二是加强人员素质建设,增强采购管理技术力量。完善的制度需要一些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与之相适应相匹配的人员去执行,从而提高执行效果和效率。采购单位要针对项目特点和专业性的要求,指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人员全程负责标后履约管理。对技术含量高、隐性参数复杂的项目,邀请专家一同参与验收。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增强标后管理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政府部门要成立政府采购质量监督小组,对于那些重点项目,复杂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项目要进行重点监督。
三是公开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引进社会监督。对单位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要有程序制约,并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公示、群众监督制度,公布验收结果。采购人不仅要在组织验收时派出职工代表参加,而且要从项目设计、信息发布、招标程序以及实施、验收过程进行信息公开,让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有权参与监督、行使发言权。同时可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
四是加强诚信建设管理,加大处罚力度。要执行履约跟踪评价制度,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以价格、质量和服务为考核重点,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诚信等级评价,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给予通报、限制投标、降低等级等处理,对信誉好、约束强、诚信度高的供应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政府部门也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在采购活动中要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对待企业,严格执行诚信制度,建立诚信政府,发挥政府的标杆示范和导向作用。
五是健全采购标后监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一,严格合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有违背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承诺的条款,货物、规格、型号、付款方式、服务期限等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符,合同有关条款是否留有“阴阳合同”或“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伏笔等等。第二,严审项目追加。对于采购单位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要严格审查其要求追加的理由是否充足,追加金额是否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内等等。第三,组织好项目验收。在验收组织上,对于单次采购金额较小的、品种及技术较为简单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可由采购单位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合同条款等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对于单次采购金额较大的,品种、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按照一定程序执行强制验收。验收时对于采购单位追加的货物必须逐一检测,所有验收人员必须在验收报告上共同签署意见以示负责。四是把好资金拨付关。项目验收后凭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定的合同和验收报告向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才能拨付。对于未按规定供货或未按程序验收的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此外,应建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监督检查机制与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作者单位:浙江省临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