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日前,在某项目开标现场,供应商A于投标截止前一分钟匆匆走进开标室,因为走得太急,不小心撞上桌子,投标文件掉到地上摔坏了密封袋,其中还有一本投标文件从密封袋内露了出来。随后,主持人以投标文件未密封完好为由拒收供应商A的投标文件。开标结束后,供应商A以代理机构不应拒收其投标文件为由提起质疑,并在对“质疑无效”这一答复不满后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开标现场应不应该拒收供应商A的未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收与不收的依据何在?
据了解,该项目的代理机构拒收时给出的理由是: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的规定密封投标文件,可能导致泄密和串标等情形。但对于本案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不应该拒收供应商A的投标文件,其理由如下:
第一,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是投标人的权利而非义务。投标人均有保守自己投标中的商业密秘不被他人知悉的强烈动机,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是投标人的自发行为。因此,对于密封投标文件这一权利,投标人可自主决定如何履行。
第二,不同场合密封检查的目的、主体和标准完全不同。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仅适用于在开标前接收了投标文件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有必要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和开标现场进行两次密封检查,但两次检查的目的、主体、标准完全不同:接收投标文件时的检查,是采购代理机构为了避免因收到密封不严格的投标文件而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开标现场的检查则是为了判断投标文件在代理机构保管期间是否被泄密,由投标人(或其代表)或公证人员以投标文件是否被开启过为标准进行对比检查。
第三,开标现场接收投标文件时不需进行密封检查。采购实践中,很多代理机构都要求供应商在开标截止前半小时到现场(开标室)递交投标文件,这种情况下,接收投标文件这一行为在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视野范围之内和现场技术设备的全程监控之下,即使所有供应商都不密封投标文件,正式开标前投标文件失密泄密的情况基本无可能发生。此时,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都不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检查,反之,若仍然要求密封检查,无异于画蛇添足。
第四,通过投标文件密封检查防止供应商泄密和串标的说法并不现实。如前所述,本案中所指的防止泄密是供应商防止代理机构泄密,而从代理机构的解释可以看出,代理机构所说的泄密是指供应商自主的泄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同时,对于串标情形,也是基本不可能出现的,因为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行为,他们会做得非常隐蔽,并不会采取故意摔坏密封袋,冒着可能被取消投标资格的风险来实现串通目的。(作者:杨勇 单位:四川省旺苍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