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岁序更新,马年启新。值此新春嘉时,《川招观察》锚定招投标市场,深耕行业沃土,与业界同心同行,与时代同频共振。新年开篇献稿,本期继续深度聚焦“评定分离”,以专业视角探路前行,期冀为广大读者带来全新启迪与思考。
当前,多地相继推出“评定分离”政策,要求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与“定标”严格分开,赋予招标人决策权,做到权责对等,避免“专家说了算”。在各地陆续实施评定分离政策的同时,河北省却在评定分离政策实施1个多月后,于2024年10月出台了暂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的政策文件。究其原因,文件提到是因政策原因。另外,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于2024年8月起暂停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政策,进入规则修订过渡期。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可能是因为新规出台难免出现磨合、调整、适应的状况,暂时的停止,并不意味着终止,而是有待政策完善之后的“再出发”。

01 评定分离是否与上位法冲突?
实施评定分离之后,原有的评标排序取消了,转而由评标专家给出综合意见,由招标人组成的定标委员会确定。但是,现有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指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此,评定分离政策有待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完善,确保评定分离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02 综合考虑是否应该量化?
评定分离的最后定标权在招标人手里,招标人会综合考虑其过往业绩、团队水平、履约能力等因素,确定中标人。但是,这些因素有待进一步量化、细化,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做到有据可循,才能让评定分离更加科学权威,避免“人情世故”的干扰,保证招标人定标的客观公正。
03 招标人主体责任如何明确?
以前,评标权和定标权都由专家行使,招标人按照专家评出的结果执行即可。如今,定标权由招标人说了算,采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和组建定标委员会形式进行定标。那么,谁是第一责任人?谁是第二责任人?不能存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广州在推行评定分离的时候,明确提出要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招标活动负总责,而且定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档案备查。
04 定标决策方式存在主观变数?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的时候,主要采取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抽签法等方式,可能存在较大的主观性,从而影响中标人的最终选择。与第三方评委打分不同,这几种决策方式由人为因素确定,没有明确量化的标准,而以主观感受为主,存在较大的变数和随机性。
05 是否存在本地保护主义?
评定分离将定标权划归为招标人,部分招标人可能存在倾向于选择本地企业的情况,对外地投标人不公平,与当前提倡的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本方向背道而驰。因此,需要考量如何避免本地保护主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综上所述,评定分离已经是大势所趋,符合招投标行业发展方向,而暂停评定分离属于“优化提升”部分,属于暂时、正常现象,从哲学层面叫作“波浪式前进和螺旋式上升”。暂停键总有重启时刻,评定分离也必将为招投标市场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本网特约观察员: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