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为帮助招标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更好地掌握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在行业活动中规避业务风险,我们将连续刊载本网特聘专家丁贵桥授权四川招投标网独家首发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系列分析文章以飨读者。
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分析
作者:丁贵桥
招投标异议投诉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近几年来,随着招标活动的深入开展,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招标程序逐渐熟悉和了解,各类主体以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在招标活动中也越来越普遍,处理异议和投诉也成为招标采购部门、管理和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及时、妥善处理这些异议和投诉是目前需要重视的问题。笔者总结招标采购管理的一些实践经验,通过十五个案例的分析,希望对从事采购招标工作的同志,在处理招标采购活动异议和投诉工作中有所帮助。
案例4:投诉时间不符合规定,投诉无效的案例
4.1案例简介
江苏省SZ市WJ区黄金湾桩基和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黄金湾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审第一名标为YB公司,第二名为SY公司,中标候选人公示期自2014年8月14日至2014年8月18日。2014年8月29日参加投标的GD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向WJ区招标办及招标人HX公司提出投诉,举报YB公司及SY公司在黄金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认为YB公司专职安全员张某提供的社保证明存在弄虚作假,SY公司在2014年4月16日存在不良行为记录,SY公司质量管理员汪某信息虚假,同时要求核查SY公司项目部人员的社保证明、专职安全员刘某的安全员证及项目开标时SY公司、YB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到场。
4.2 焦点问题 GD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投诉是否有效。
4.3 案例分析
本案WJ区住建局收到GD公司投诉后,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并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WJ住建信(2014)140号《函》,认为对GD公司2014年9月投诉的事项经调查取证,GD公司反映的YB公司社保证明弄虚作假情况与调查结果不符,对其要求暂停订立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对SY公司隐瞒不良行为记录的行为将作出相应处罚处理,对GD公司提出其他投诉事项因其未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不予受理。
GD公司对此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SZ市住建局经审查,于2015年4月2日作出复议决定,认为WJ区住建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其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对WJ区住建局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予以维持,并驳回了 GD公司的其他行政复议申请。 GD公司随即到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调查认为: GD公司对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是否属于招标文件组成内容的异议、对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开标时是否到场的异议、对相关人员社保证明的异议、对YB公司未填写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的异议、对YB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受行政处罚的异议、对BH公司评标、定标程序违法的异议以及SY公司未如实填写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SY公司相关人员资格证件的异议,均属于异议前置的投诉,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后再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GD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公示期自2014年8月14日至2014年8月18日)未向招标人先行提出异议,GD公司是8月29日才提出异议的,错过了时效。
综上,WJ区住建局所作投诉处理决定程序违法,SZ市住建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证据不足,本案诉争的投诉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应一并予以撤销。同时。原告要求WJ区住建局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请求已无实际意义,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GD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关键是GD公司的诉讼,在招标文件发布、开标、评标等环节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和质疑,后面再提出来行政复议和司法诉讼,都存在第一环节的时间过期问题,所以,后面的行政决定及司法诉讼都失去了意义。尽管诉讼问题可能存在,但程序时间有问题,其诉讼主张无法实现。
特聘专家介绍——
丁贵桥:经济学硕士毕业、高级经济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学术成果:《创新招投标管理体制》、《治理串通投标研究》等八部著作,在国家、省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数十篇。
研究方向: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 、企业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