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县各中小学学生食堂肉、油、蔬菜、营养餐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543.99万元。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不满提起投诉,理由为:中标供应商存在股权出质风险,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资格条件。同时,中标供应商投资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参与的控股企业,均存在合同借款纠纷、股权转让纠纷、金融借款纠纷、行政处罚等一系列不良信息,无法满足政府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
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中标供应商确实存在股权质押的情况,中标供应商已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信息披露和备案。且质押股权比例仅为10%,中标单位仍拥有绝对的控股权。因此,该质押行为属于企业正常的融资活动并不影响中标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履约能力。同时,经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征信网站后,中标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形,不存在信用不良的记录。故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供应商存在股权出质风险,其投资和控股的企业存在合同借款纠纷等,影响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
专家点评
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要求,即供应商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那么,什么是良好的商业信誉?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的解释,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能够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履约业绩。通俗地讲,就是用户信得过的企业。商业信誉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资质证明、客户评价、财务报告、银行资信文件等,用于证明供应商的合法性和履约能力。那么,供应商存在股权出质风险是否代表其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股权出质(也称为股权质押)是一种融资手段,是指借款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如,当企业自有资金不足,需要资金周转对外借入资金时,可以把自己的股权抵押给银行、券商、信托等金融机构来进行融资。对于上市企业来说,股权出质是指股东把手中的股票作为抵押物向出资方融资借钱。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公为良律师说,合理的股权出质融资并无问题,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资金还上即可。但要注意的是,如果上市企业的股东累计质押的股票比例已经较大,无力继续补足更多的抵押股票,被抵押的股权就会面临被强制卖出平仓的风险,且有可能更换实际控股人。一般来说,30%以下的股权出质比例可以认为是企业正常的融资行为;50%以下的股权出质率是相对安全的。因为当股价下跌触碰平仓线时,可以通过持有的其余50%股票来补充质押缓解风险。股权出质比例超过50%就属于偏高了,而80%以上比例的,可能存在暴雷风险。但要注意,即便股权出质的比例较高,也不能证明供应商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蔡开立也认为,股权出质、民事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如未导致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重大违法行为,属于正常商业风险或民事纠纷,不直接等同于“不具有良好商业信誉”,除非该类行为导致供应商被处罚并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则该供应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资格要求。另外,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审查的是供应商自身的信用状况,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如果中标供应商投资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参与的控股企业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也不影响中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供应商存在股权出质风险,其投资和控股的企业存在合同借款纠纷等,不能证明供应商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只要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
作者: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