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领域,招投标本是维护公平竞争、保障项目质量、守护公共利益的制度设计。但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把“围标、陪标、串标”当成行业潜规则,以为是“走个流程、帮个忙”,殊不知,你的每一次串通,都在触碰法律底线。
什么是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操控投标报价、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与违法犯罪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也就是俗称的“横向串通”。在很多行业内,这种串通已然形成比较成熟的“合作模式”。主要体现为以下具体类型:第一,轮流坐庄型:投标人之间长期紧密合作,形成串通投标团伙,根据不同项目条件,团伙内部互相协商调整投标文件及报价,使得团伙成员轮流中标。第二,重在参与型:无中标意愿的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故意抬高投标价格或降低文件质量,使招标人实质上无法接受,从而让预定中标人脱颖而出。第三,分标补偿型:投标人之间事先协商,由预定中标人中标后签订分标协议,分包给协助投标人。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是串通投标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行业内也称为“纵向串通”。主要体现为以下具体类型:第一,信息披露型: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前将标底、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重要信息透露给特定投标人以提高其竞争优势。第二,量身定制型: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设置只有其具备的资质或符合的条件,更有甚者会直接替换标书或修改标价、资信标等以达到排除其他投标人中标的目的。第三,标外补贴型:事先与预定中标人协商要求以远低于中标价的价格竞标,待中标后招标人再为中标人提供项目补贴。第四,专家控分型:专家区别对待各投标人,打“天地分”,评分向特定投标人倾斜,其中还常伴随着投标人的贿送行为。第五,自招自投型:由招标人预定由其实控的公司中标并联系其他投标人陪标。
立案追诉标准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1条:单位犯本罪,对单位罚金,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串通投标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取消投标资格、吊销执照;构成犯罪依法追责。
案例警示:
2023年5月,吴忠市利通区某建设项目在吴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项目预算金额四百余万元。犯罪嫌疑人韩某为承接工程,串通宁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宁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参与投标,以上三家公司均进入投标候选人名单。最终,宁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标,韩某挂靠该公司实际施工,并按工程款1%比例支付管理费。项目于2025年5月竣工并通过验收。韩某通过联系多家符合投标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2025年11月2日,吴忠市利通区分局依法立案侦查。11月3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宁夏经侦提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串通投标行为是寄生在健康经济肌体上的毒瘤,必须依法坚决铲除。所有市场参与者和公权力的行使者: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一旦涉足串通投标犯罪,必将面临公安机关的严惩。让我们共同努力,携手营造风清气正、公平透明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为宁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供稿:宁夏公安厅经侦总队
来源:“平安宁夏”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