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期,本网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我省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的相关文章获得较高关注度,本网在离线交流中也多次收到网友关于“评定分离”政策的咨询。为回应网友的有关疑问,帮助行业内相关主体准确把握政策内容尺度、规范实际操作流程,本网结合我省相关部门官方文件内容及权威回复,对四川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 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与解读,以回馈网友的信任与支持。
2025年9月,我省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 机制,引发行业广泛关注。
此次改革并非凭空推进,而是基于解决行业长期痛点的现实需求,本网尝试从中解读该项政策出台背景、试点情况、核心要点及省际差异,厘清改革内涵与实践要求,本文解读仅代表本网观点,供网友参考,有不足之处欢迎网友线下继续与我们交流互动。
一、网友问:四川推行“评定分离” 政策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本网解读:政策出台核心是解决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长期存在的权责失衡问题。长期以来,“评定合一” 模式下招标人主体责任弱化,评标专家主导中标结果的 “专家说了算” 现象普遍,部分项目还出现专家滥用权力、“唯低价是取” 等乱象,导致中标结果与项目实际履约需求脱节,甚至滋生腐败风险。为厘清专家评标(技术服务)与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的边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遏制招投标领域不正之风,同时响应国家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决策部署,四川在总结实践经验后推出全面扩面的 “评定分离” 政策。
二、网友问:四川“评定分离” 政策有哪些前期试点基础?试点成效如何?
本网解读:四川的“评定分离” 改革历经长期试点积累。早在 2017 年 8 月,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 号)要求 ,绵阳、遂宁、南充、广安、眉山、阿坝、凉山等 7 个市(州)已率先开展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试点。此后,成都于 2024 年印发《成都市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试点 “评定分离” 实施细则(试行)》,以天府新区和高新区为试点推进 “评定分离” ,进一步积累了大城市推行经验。从试点成效看,机制创新有效减少了招标投标活动中人为因素干扰,遏制了当事人操纵中标结果的问题,同时引导投标人凭实力竞争,实现跨区域公平竞标,为全省全面推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网友问:什么是“评定分离”?此次改革的核心目标是什么?
本网解读:“评定分离” 即分离评标委员会的 “评审推荐” 职能与招标人的 “定标决策” 职能。根据官方定义,评标委员会仅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专业评审,向招标人推荐 2 至 3 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含优缺点、风险点的详细评审意见,最终定标权交还招标人。核心目标是厘清专家与招标人的权责边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遏制 “潜规则”“唯低价是取” 等乱象,推动形成各方各司其职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四、网友问:哪些项目需要执行“评定分离” 机制?
本网解读: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政策仅要求3000 万元以下项目试点采用该机制,此次全面扩面至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省级电子招标标准文件更新前,招标人可沿用现有文件招标,尚未制定标准文件的行业,仍须严格执行 “评定分离” 机制,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关规则。
五、网友问:招标人如何合规行使定标权?有哪些具体要求?
本网解读:官方明确了三大核心要求:一是定标主体灵活,可通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组建5 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定标,3000 万元以下通用技术项目鼓励领导班子直接定标,复杂项目定标委员会中,非招标人单位的第三方专业人员占比不超过 1/3,采用记名票决制;二是定标因素多元,严禁仅以价格或文件编写水平定标,需综合考量企业实力、信誉、拟派团队能力等履约关键因素;三是程序刚性约束,招标文件须提前公布全部规则,定标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20 日内完成,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归档,严禁抽签、摇号等排除竞争的方式。
六、网友问:四川“评定分离” 政策与国内其他省份相比,有哪些特点?
本网解读: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山东、江苏、湖北等多个省份推行“评定分离”,四川政策既契合全国改革方向,又兼具地方特色:其一,适用范围更全面,明确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全面推行,而天津仅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 3000万元的房屋市政工程提出强制要求;其二,定标机制更灵活,鼓励 3000 万元以下通用技术项目由招标人领导班子直接定标,不同于北京等省份多要求组建定标委员会;其三,监管协同更紧密,结合全省信用评价体系构建监管网络,而浙江侧重远程异地评标 “三盲机制”,海南则突出 “机器管招投标” 与评定分离结合;其四,中小企业支持明确,对参与 “评定分离” 项目的中小企业,要求投标保证金减免比例不低于 40%,高于吉林(30%)、安徽(35%)等省份的减免力度。此外,四川与多数省份一致,均要求中标候选人不排序并详细说明优劣,但河北曾短暂试行后暂停,凸显四川基于试点基础的稳步推进特点。
七、网友问:如何防范定标权滥用?监管措施有哪些?
本网解读:改革同步构筑严密监管体系。一方面强化内控管理,要求招标人将招标关键环节纳入“三重一大” 决策和廉洁风险防控,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另一方面推进全程公开,招标计划、中标结果、合同履约等信息须按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管部门将通过 “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等方式抽查,严查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并与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强化协同联动,保持违法违规打击高压态势。
结语
“评定分离”不是 “放权放任”,而是权责对等的制度创新。四川的全面推行,是基于前期试点成效的科学决策,既顺应全国改革趋势,又贴合地方实际。未来,招标人需强化责任担当,规范定标流程;市场主体应主动适应规则变化,诚信参与竞争。随着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四川招投标市场将更趋规范高效,为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和营商环境优化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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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编辑:晓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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