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1日,利川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作出利政务罚字〔202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处罚人李xx,男,49岁,系利川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办事员。2024年4月2日,李xx在S286利川境凉风垭至老屋基段路面结构性修复工程评标工作中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未认真阅读项目招标文件,没有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未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最终得分执行“政府采购工程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未对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xx有限公司等3家小微企业在其投标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P%。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和比较。李xx的行为导致山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应入围而入围中标,对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
【调查与处理】
利川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依据法定职责对涉案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载明了被处罚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经认定,李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利川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决定对李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禁止在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决定书同时告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利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处罚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该决定书依法送达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警示评标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
【法律分析】
1. 违法行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李xx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未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执行“政府采购工程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导致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发生实质性偏差,属于未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2. 处罚依据与裁量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2)裁量结果
禁止在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属于“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的资格罚。
(3)责任延伸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法律后果延伸
(1)对评标专家
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履职记录留痕可溯,未认真履职即可能被限制乃至取消评标资格,直接影响个人职业信誉。
(2)对招标人和投标人
评审差错导致中标结果错误,可能引发质疑投诉、重新评标甚至重新招标,增加各方时间成本和经济损失。
(3)对市场秩序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等政策落空,损害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公信力。
【具体含义】
1. 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履职义务的深化
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公正履职是招标投标制度公正运行的核心保障。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严格按照既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审,并非一般性工作要求,而是法定义务。评标专家即使未收受好处、没有主观偏袒,只要未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导致评标结果发生实质性影响,即已违反法律规定并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本案表明,评标责任具有刚性约束,评标专家不能以疏忽大意、业务不熟等理由降低履职标准。
2. 行政执法公开透明的体现
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制作并公开,完整载明处罚文号、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和救济途径,便于社会公众监督行政执法活动。规范、透明的信息公开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也增强了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和公信力,促使评标专家认真依法履职。
3. 招投标评审监管机制的强化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通过作出处罚决定并公开相关信息,将资格惩戒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把监管触角延伸至评审环节的“最后一公里”,体现了对评标活动全过程的持续监管。该机制能够督促评标专家排查评审过程中的薄弱环节,认真执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推动监管要求转化为评标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
4. 行业警示作用的发挥
评标工作专业性强、责任重大,评标专家处于维护招投标公平的第一道关口。一次评审疏忽,就可能改变中标结果,使扶持小微企业等政策落空,损害投标人合法权益和政府公信力。本案公开处罚结果,对广大评标专家形成明确警示:未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不仅会被禁止参加评标活动,还可能被取消评标资格,个人职业信誉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首先,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履职义务的深化是维护招投标公平的基础。招标投标活动涉及公共利益和巨额资金,评标环节的公正性直接决定中标结果的正当性。评标专家应当认识到,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既是职业要求,更是法定义务;评审把关不严,可能使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行政处罚明确法律边界,促使评标专家将客观公正要求内化为履职的刚性标准。
其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是规范执法和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本案决定书完整载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结果和救济途径,使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清晰可见。公开透明的执法信息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其他评标专家对照检查自身履职行为,及时纠正不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不严格执行评标标准等问题。
再次,招投标评审监管机制的强化有助于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纠正和事后惩戒相衔接的治理闭环。对评标专家未客观公正履职的行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资格罚并公开处罚信息,体现了惩戒违法行为与强化社会监督并重的监管思路。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应以此为契机,建立常态化自查机制,加强对评标标准执行、政策落实和评审记录的管理,确保评标要求在各环节得到一致执行。
最后,行业警示作用的发挥是提升招投标治理水平的重要保障。本案向全体评标专家释放了明确信号:凡是参加评标委员会,就必须依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任何敷衍应付、偏离标准或遗漏政策执行等行为,都可能引发行政责任和职业风险。通过公开个案处理结果,可以推动评标专家队伍形成对客观公正履职要求的统一认识,提升整体执业水平。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是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基础。评标专家应将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严格执行评标标准贯穿于评审全过程,健全自我约束和责任追溯机制;监管部门则应通过依法处罚、信息公开和行业指导形成持续约束。只有专家自律、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共同发力,才能筑牢招投标公平竞争的防线,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来源: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