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招投标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招投标活动的程透明度不断提高,各方当事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招投标活动中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不断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就招投标活动中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梳理,请同行们指正。
三、招标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1、招标人违法废标或擅自终止招标。
责任情形,未按法定程序废标(如无正当理由取消中标结果)、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赔偿范围,投标人的直接损失(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购买费、差旅费)+ 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
2、设置歧视性条款或限制竞争。
责任情形,限定本地企业、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资质要求(如要求特定品牌设备)、拆分项目规避招标。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责任)。赔偿范围,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准备成本(文件编制费、专家咨询费)、机会损失(如因无法投标导致的预期利润)。
3、招标人泄露保密信息或串通投标。
责任情形,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或与投标人串通操纵中标结果。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权赔偿)。赔偿范围,其他投标人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如为投标支付的商业秘密保护成本)。
4、违法收取或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责任情形,超比例收取保证金(超过项目估算价2%)、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保证金及利息。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赔偿范围,保证金本金+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因资金占用导致的其他合理损失。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
责任情形,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以“项目取消”“资金不到位”等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合同。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预期利益损失)。赔偿范围,中标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为履约准备的设备采购费、人员培训费)+ 合理预期利润(参照投标文件中的利润率)。
四、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民事赔偿责任
1、违反公正评审义务。
常见情形: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财物或好处费(如案例中梁某收受好处费偏袒特定投标人);发表倾向性言论、评分畸高畸低(如李某对同等条件投标人打分差异巨大,满分与零分并存);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违规评分(如未审查职称证书仍给予评分)。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独立评审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侵权责任)。
赔偿范围:投标人的直接损失(投标文件编制费、差旅费)、机会损失(因未中标导致的预期利润)。
2、未履行专业评审义务。
行为表现:未按招标文件标准否决不合格投标(如专家对依法应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导致项目重新招标);评审计算错误(如错误计算评标参考价导致中标排序变化);遗漏关键评审项(如错评漏评资质证书,导致合格投标人未中标)。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审错误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赔偿范围:招标人的重新招标费用(如公告费、专家评审费)、投标人的投标准备成本。
3、串通投标或泄露保密信息。
行为表现:与投标人串通,事先约定中标结果;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或评审细节(如向投标人透露其他投标报价)。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串通投标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赔偿范围:其他投标人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如商业秘密保护成本)、招标人的项目延误损失。
五、招标代理机构民事赔偿的问题
1、违反保密义务导致的赔偿。
常见情形:泄露标底、投标人商业秘密(如报价、技术方案);
擅自披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或评审细节。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权责任)。
赔偿范围。招标人损失:重新招标费用(公告费、专家评审费)、项目延误成本;投标人损失:商业秘密泄露导致的竞争优势丧失(如技术方案被竞争对手获知)、投标成本(文件编制费、差旅费)。
2、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的连带赔偿。
常见情形:协助招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条件(如设置倾向性资质要求);与投标人串通,通过修改投标文件、透露其他投标人报价等方式操纵中标结果。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责任)。
赔偿范围:其他投标人的直接损失+机会损失(参照同类项目利润率计算),招标人的项目返工费用或行政处罚损失。
3、代理服务瑕疵导致的赔偿。
常见情形: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如资格条件矛盾、评标标准模糊);未按法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如逾期开标、评标委员会组成违法);违法收取或拖延退还投标保证金(如超比例收取、未按规定退还利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委托代理过错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赔偿范围。投标人投标成本、预期利润损失;招标人因招标无效产生的重新招标费用、工期延误损失(如工程停滞导致的设备租赁费用)。
4、擅自变更招标程序的赔偿。
常见情形: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擅自缩短投标截止时间或公示期,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参与。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程序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赔偿范围: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准备成本(如为投标支付的专家咨询费)、招标人因程序违法被责令整改的行政罚款。
5、实务要点:责任认定与举证技巧
过错程度划分:故意行为(如串通投标)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过失行为(如文件笔误)按过错比例分担。
证据链构建。关键证据:委托代理合同、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沟通记录(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损失凭证(发票、合同、银行流水);
技巧:通过中标结果公示、投诉处理决定书等行政文书固定代理机构违规事实(如监管部门认定招标程序违法的书面文件)。
连带责任追偿:若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可要求多方承担连带责任,提高赔偿执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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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聘 专 家 介 绍
丁贵桥:经济学硕士毕业、高级经济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学术成果:《创新招投标管理体制》、《治理串通投标研究》等八部著作,在国家、省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数十篇。
研究方向: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