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2026年第二批)
按照自治区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乱象治理,充分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竞争有效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将2026年第二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
(一)案情事由
2024年7月,某县供水管网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并开展线上招投标工作。2024年7月29日,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提交投标文件并成功中标,中标金额12381713.32元。2024年8月9日,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诉,反映中标单位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社保材料存在造假问题。2024年8月12日,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接收移送线索与证据材料,当日完成案件受理立案程序。
(二)案情调查
2024年8月14日,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函协助核验投标社保材料真实性;2024年8月28日至9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朱某、资料员杨某、项目经理周某等相关人员开展调查询问。经全面核查查实,案涉项目经理周某2024年1月1日与新疆某建设集团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完成建造师注册转入该公司;企业因账户被法院查封,2024年1至5月未为周某缴纳社保,仅有6月缴费记录。投标文件中上传的周某社保缴纳明细,系该公司资料员杨某未经周某及公司管理层同意,私自篡改公司员工陈某社保单据姓名伪造而成,项目投标工作由董事长朱某主管,伪造材料随投标文件上传并顺利中标。
(三)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情形,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四)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某县2024年供水管网建设项目”中标无效。
2.对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计人民币86671.99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的罚款,计人民币6067.04元。
二、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一)案情事由
某市2024年城乡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造项目评标过程中,经电子评标系统及评标委员会确认,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对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做废标处理。2024年7月29日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将案件移交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
(二)案情调查
2024年7月29日,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此案件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通过调取相关资料、深入了解案件、询问涉案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后查明,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活动中提供的标书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以上两家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三)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识别信息均相同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属于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四)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处以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144923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7246元。
2.对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144923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7246元。
三、某医院医疗综合能力提升项目肢解发包案
(一)案情事由
2025年8月,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某部门转办的违法违规线索,反映某医院违规将发改委批复总投资2740.52万元的医疗综合能力提升项目,肢解成7个招标控制价均在400万元以下项目(涉及房屋建筑项目3个),委托新疆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违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发包给不同单位,涉及合同金额1131.92万元。
(二)案情调查
2025年8月18日,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此案件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通过调取相关资料、深入了解案件、询问涉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后查明,某医院违规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发热门诊改建及康复院区改造工程、发热门诊内部装修工程、康复楼整体维修工程分别发包给不同单位。
(三)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某医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属于肢解发包项目的情形。
(四)处理结果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某医院处工程合同价款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67915.08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3395.75元。
四、招标代理机构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案
(一)案情事由
2026年1月,某医院制剂楼GMP升级改造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某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某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反映新疆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开标过程中泄露评标专家信息。某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随即展开调查。
(二)案件调查
2026年4月1日,某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查实,招标代理机构新疆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勇承认在项目开标过程中泄露评标专家信息的违法事实。
(三)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严禁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二十七条规定:“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招标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者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条款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该招标代理机构新疆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属于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情形。
(四)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某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新疆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的罚款,计人民币12000元。
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要引以为戒,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加大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评标专家不公正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净化市场秩序,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