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鼓励社会力量承接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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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0月16日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政府2013年第1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一定程序承接政府承担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进一步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据了解,目前,洛阳市财政部门已会同当地发改委、人社部门编制了第一批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共涉及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事务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项5大类284项服务,具体包括后勤保障、宣传培训、绩效评价、监督评估、会务服务、课题研究、法律服务、监测服务、行业调查、行业投诉、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等原先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办法》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事项外的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原则上应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力量承担。购买程序包括编制预算、政府采购、签订并履行合同、资金支付和绩效评价。
《实施办法》指出,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关键之举,可以促进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使群众得到更多的便利和实惠。此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后,原来安排给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应财政资金,也将转移给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
据了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将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和辅助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政府按照一定标准评估履约情况并支付服务费用的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