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潼南:“阳光操作”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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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6月16日
一是严格资金来源审查。各采购单位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行为前,须经财政归口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资金来源,确保采购行为资金来源得到保障,防止无预算实施采购、突击采购、以政府采购项目方式列支工作费用等现象的发生。
二是实行采购最高限价。凡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均须限定采购最高价格,各采购单位须提前将采购项目的具体资料报县财政局;对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类项目必须经县财政投资管理中心评审。
三是加强采购信息公示。凡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无论项目金额大小,必须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和“潼南县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才能进行下一步采购程序,有效防止“暗箱操作”事件发生。
四是强化招标文书审查。积极推行政府采购招标文书 “送审制”,凡集中采购项目,其招标文件发布前,须报县财政局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确保政府采购行为有序开展。
五是规范评审专家管理。严格按照渝财采购〔2014〕29号文件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管理。政府采购需要抽取评审专家时,采购单位向县财政局提交《重庆市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申请表》,由采购人在财政的监督下从语音抽取专家系统中自动抽取评委,采购人如需委托财政代为抽取的,须签署委托意见。语音抽取专家结果在开标后方可提取。
六是加强全程社会监督。由财政建立社会监督员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征集社会人士为政府集中采购监督员,由财政从监督员库中通过语音抽取系统自动抽取。社会监督员对集中采购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切实扩大监督范围、加强监督力度。
七是执行合同备案管理。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须持采购合同副本并填报《潼南县政府采购合同报备表》,报县财政局备案及批准验收。没有报备表或验收审查表的项目将不予入账,进一步夯实财政监督的薄弱环节。
来源: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