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一公司洛南报名投标发现被“李鬼”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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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9月10日
华商报讯(记者 商雒)8月20日,延安一建筑企业参与洛南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标活动,该公司在报名时发现,有人伪造他们公司的材料并顺利报了名。对此,县国土局承认招标监管上暴露出漏洞;而洛南警方以没有形成犯罪事实后果迟迟不予立案。
投标时发现有人冒名投标
8月中旬,洛南县2015年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面向社会招投标,洛南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委托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春建设招标公司)负责招投标事宜。8月20日,延安一工程公司参与投标活动,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向招投标公司递交材料时被告知,前一天已经收到了他们报名资料。
“经我公司核实,我们并没有委派他人参与此次招投标,肯定有人伪造了材料冒名顶替。”参与投标报名的延安该工程公司法人代表刘勇说,他们公司派工作人员对已经报名提交的资料现场辨别,确认委托代理人李小青以他们公司名义报名并提交的便函、营业执照等整套复印件,并加盖了他们公司和省建设厅公章,材料全部涉嫌伪造,随后刘勇的公司退出了此次招标活动。
刘勇称,他们公司工作人员与招投标公司沟通,拿到了伪造者李小青代理提交的整套伪造报名资料,包括便函、报名委托代理人李小青身份证复印件,投标申请人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登记审核表等相关材料。
假材料为何能通过招标公司审核?
9月8日,刘勇向华商报记者提供的一份伪造的投标申请人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登记审核表显示,投标申请公司为法人代表为刘勇,委托代理人为李小青,报名提交的资质材料已通过招标公司初审。
随后记者拿着这份虚假的材料与刘勇提供的另一份真实材料对比发现有多处漏洞,最明显的是这份虚假的投标材料中企业营业执照显示已过期,公司承保工程范围也莫名多出了水利水电类别。
对此,刘勇苦笑着说,伪造他们公司和省建设厅的公章,就连企业营业执照过期,这么明显的漏洞都没有被发现,负责招标事宜的华春建设招标公司便草草通过审核,实在有些可笑。他怀疑,参与招标的企业会不会也存在虚假资料的情况,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后果不堪设想。“国家出资的项目,一旦被造假者顺利通过招标,工程质量如何保证,这种行为必然对招标行业产生极坏的影响。”
国土部门承认招标监管上有漏洞
9月9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薛耿华称,招标事宜具体由国土局下属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负责,伪造材料的事他们还是第一次听说,通过这件事情,也暴露出来招投标环节存在监管漏洞。“如果发现有利用这类冒虚假材料参与招投标的冒名企业,将取消其资格。”薛耿华称,一般情况来说,招投标会分初审和复审两个环节,会对投标申请人的情况复验,他们和这家招标公司已合作四五年了,之前没有出现过这类问题。
9月9日,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王姓负责人表示,这次招标共有100余家企业参与投标,招标工作已经结束。对于刘勇公司碰到有人冒用虚假材料的问题,该负责人称招标公司负责初审,开标前他们也会对投标企业进行复审,但具体的伪造材料他们不好辨别,委托给招标公司代理。就刘勇公司碰到有人冒用虚假材料的问题,其表示,他们也无能为力,具体找招标公司询问。但同时称,他们下来会加强招投标过程中的管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招标公司称接到反映会复查
9月9日,华商报记者联系到负责此次招标事宜的华春建设招标公司杨姓负责人,他称整个招标过程按照文件进行,对参与投标的企业,他们初审内容为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主要看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有过期问题。
杨姓工作人员称,初审的时候材料真假不好鉴别,把关也只是相对的。当华商报记者表示,虚假的材料显示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过期了,这应该能够看出来把?对方称,参与招标的企业有近百家,下来会核实。面对华商报记者提出,招标工作已于9月8日结束,调查工作没有多大意义时,该负责人却闭口不答。
公安以未造成事实和后果不予立案
“伪造国家机关公章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刘勇说,他怀疑这是一个团队在作案,8月20日他迅速向洛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进行了报案,当天,警方进行询问并做了笔录。刘勇认为,只要警方介入很多的事情就会有结果。然而让他想不到的是,事发后涉嫌造假资质的公司委托别人找刘勇想私了。刘勇想自己辛苦多年拼打的公司,却被别人轻松的盗用资质,心里感非常气愤就没有答应私了。随后,他再次向案发地,洛南警方询问案件进展情况,这次警方的态度却发生了大的变化,以报案材料不全,没有形成犯罪事实和后果为由,拒绝立案调查。
对此,刘勇认为,伪造者李小青违法事实都存在,为何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些说不过去。9月9日,在华商报记者的陪伴下,刘勇再次来到了洛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再次提供了各项报案手续后,城关派出所副所长卢鸿军表示,根据刘勇提供的新证据,他们会向洛南县公安局汇报,将和洛南县公安局法制科以及刑侦大队商讨,到底是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会及时给报案人答复。
律师称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触犯《刑法》
9月9日,华商报记者就刘勇公司投标“被报名”一事咨询了法律人士。国家一级律师齐永喜表示,此类案件属于一般刑事案件,与伤害案件不同,造假者伪造了公章事实存在,且已经使用了私刻的公章,用假公章欺骗了国家机关,这就说明有违法行为存在,就构成了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调查。
齐永喜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