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须提供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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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1日
在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将创造比黄金更为珍贵的价值。11月1日起,若想参与江苏省淮安市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必须提供一定等级的信用报告,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按照其信用等级优劣情况设置分值。
近日,该市财政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政务办联合制定了《淮安市政府采购领域应用信用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中试行应用信用报告,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信用报告由谁出具?有效期多久?该市规定,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数量,试行期间,市信用办择优选取信用服务机构,并在诚信淮安网公示。信用服务机构必须坚持公平、独立原则,按照《淮安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试行)》要求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出具信用报告并报市信用办备案。信用报告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间隔2个月后再次使用的,应出具信用跟踪报告并经市信用办备案后可重复使用。
据了解,《规范》根据《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和淮安市委市政府《关于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2013年以来该市有关地区和部门在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实际情况,以及有关国家、江苏省推荐标准制定而成。
针对施工类、服务类、批发零售类、材料设备制造类四类企业,该市拟定了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满分各为100分。对于施工类和服务类企业,招标投标监管信息分值均为27分,其中招标投标信用记录情况15分,即近3年被各级行政机关处罚、通报,以及被司法机关法律文书认定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方面的不良记录;合同履约情况8分,即近3年所中标的重点工程项目、其他项目履约情况,以及合同纠纷及解决情况。对于批发零售类和材料设备制造类企业,招标投标监管信息分值为30分,其中招标投标信用记录情况15分,合同履约情况12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按《办法》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应用信用报告的相关要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项目,在保证供应商充分竞争的前提条件下,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一定等级的信用报告作为资格条件之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采购人应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条件下,要求供应商提供一定等级的信用报告作为资格条件之一;也可在评分办法中按照企业信用等级优劣情况设置一定的信用分值,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此外,该市还提出了保障举措。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市财政局将其纳入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组织宣传、培训、衔接等。目前,各有关信用服务机构正按照《规范》关于评价模型和各类企业具体评价技术标准等材料的格式文本报市信用办备案。(孟庆洋)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