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协议采购供应商不少于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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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7日
日前,《德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规定协议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在3家(含3家)以上;同类产品的中标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3家。市直各部门、单位对属于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均应在中标协议供应商的中标产品或服务的范围内进行。
对协议供应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的,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办法》明确,要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据悉,协议供货供应商除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外,还应接受社会各界和采购单位的监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公布协议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和投诉渠道。(政采信息)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