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1月15日,宁波市政府发布新的《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03年12月30日发布的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的管理特点主要是:
一、改进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按照一个部门抓总、部门分工负责、招标投标活动集中监管的原则,建立政府内部新的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明确由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问题;组建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市本级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集中监督管理,破除因分散监管带来的“同体监督”、“管办不分”等弊端;列明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受委托监管的具体职权,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从而构成政府内部纵向层级监督、横向相互制约的新型监管体制。
二、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与服务。按照项目招标方式批准主体、招标投标行为监管主体、招标投标事项办理服务主体、中标合同履行监督主体、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管理主体“五个分离”的原则,构建招标投标监管与服务机制。明确由法定的行政审批机关负责批准确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其中市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经人民政府批准;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查处不当或者违法行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提供场地、设备服务和保障,不得承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招标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标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建立综合诚信数据库,依法公示当事人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处理决定。
三、加强监管活动的规范化建设。按照监管标准规范化、体系化要求,明确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本行业评标标准、评标和定标方法实施细则,本行业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实施细则;市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评标质量、职业道德后评估办法;细化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及投标人弄虚作假的情形,为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依据,营造公正、公开和“阳光监管”的招标投标环境。
四、强化招标投标的具体行为规范。强化招标范围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强化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要求,统一使用国家标准文本;强化投标人资格审查管理,推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后审制度;强化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公开发布要求,明确必须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媒介同时发布;强化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资格预审委员会,明确必须以随机方式在省政府和国家部委组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强化公开招标的落实,明确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人被否决的,必须应当重新招标;强化信息公开,明确公示全部中标候选人、被否决投标及否决原因;强化中标合同备案审查,依法查处中标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来源:宁波市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