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招标保证金占为己有 海口一公司职工因职务侵占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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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3月09日
央广网海口3月7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 崔善红)海口一文化传媒公司业务员黎某代表公司参加招投标后将公司15000元招标保证金占为己有。近日,龙华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黎某拘役五个月。
2014年7月份,黎某(男,现年32岁,广州人)应聘进入海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任市场部业务员,主要负责该公司对外项目的引进,代表公司参加招投标等业务。2014年9月30日,黎某从公司支取现金5000元,用于参加“2014年第九届环海南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项目”招标会的保证金,在未中标的情况下黎某应及时将保证金归还公司,但黎某未归还保证金;2014年11月1日,公司再次委托黎某参加“2014三亚旅游上海、广州公交候车亭灯箱投放广告项目”的招标会,并从银行转账1万元给黎某,用于招标会的保证金。黎某参与招标会,在未中标的情况下,再次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公司保证金。2014年11月26日之后,黎某停掉其使用的手机,不再与公司联系。2015年10月15日,黎某在广州市海珠区被公安民警抓获,破案后,黎某家属与海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由黎某家属代黎某归还公司人民币1万元,公司对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1.5万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来源: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