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制度》响应了福建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会议精神,促进各政府采购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是其主题。”提到前不久出台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以下简称《责任制度》),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李穗华开门见山地表述了出台这一制度的初衷。
福建省此次出台的《责任制度》,围绕如何“加强采购单位内部管理”这一中心,从建立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制度、规定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工作职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建立责任机构
“以前各省直机关单位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机构散建于各处室,比如有的单位是财务部门分管,有的是办公室分管,有的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管,有的甚至几个处室同时接管,这样既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也给监管工作带来困难。”李穗华这样表示建立统一政府采购机构的必要性。
为从此结束各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的相对混乱状况,《责任制度》要求“省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包括责任机构工作制度和责任人工作制度”。对于大型单位和采购量比较大的单位,一律实行责任机构工作制度。《责任制度》规定,“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是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采购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或由单位内部有关人员组成的常设机构(组织)” 。各单位建立责任机构之后,应“填写《福建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备案表》,加盖公章后报省财政厅备案登记。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如撤销、变更的,应重新向省财政厅备案登记。”
完善责任人制度
“对于一些人员较少的单位,无法建设责任机构,就要进一步完善责任人制度。” 李穗华说。对此,《责任制度》指出,政府采购责任人是未确定政府采购责任机构的单位指定的,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采购具体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省直机关单位如未确定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则应该确定责任人,并将确定的责任人报福建省财政厅备案。
《责任制度》要求:“责任人从单位内部从事与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的在职工作人员中产生,具体人数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工作需要确定”;“责任人实行任期制,任期两年,定期轮换”;“责任人因任期届满、工作变动或不再从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时,由其单位将变更后的政府采购责任人选报省财政厅备案”。
除此之外,对于责任机构工作人员以及责任人任职必备条件及其工作职责,《责任制度》中也有明确规定。
比如“任职条件”强调“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具有胜任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工作职责”规定“制定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组织协调、指导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事务、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统一管理与协调
对于《责任制度》出台的意义,李穗华说:“从宏观上讲,《责任制度》可以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加大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力度,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内部监管职责,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从工作操作上来说,确定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制度之后,一方面方便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措施的传达,避免以前时常传达不到位或传达延迟等问题;另一方面便于统一组织安排培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业务能力;同时,对编制采购文件、验收等环节的责任更加明确。如果出现质疑、投诉现象,则能避免相互推托责任现象的出现。”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