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属地区:-
-
所属行业:-
-
截止时间:2011-09-10
制造厂商的授权书、承诺书,包括经营授权、代理授权、售后服务承诺等是否可以作为采购门槛条件?
以制造厂商的授权书、承诺书,包括经营授权、代理授权、售后服务承诺等作为采购门槛条件,是实际工作中经常引发矛盾乃至质疑、投诉的问题。
笔者认为,制造厂商的授权书等,不应当作为门槛条件。因为只要要求投标人提交制造厂商的授权书,由于制造厂商普遍存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性以及其他原因,存在制造厂商产品控制销售价格和销售渠道的问题,必然导致一部分供应商能够取得制造厂商的授权书,而大部分供应商不能取得制造厂商的授权书,这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将政府采购结果的决定权交给了制造厂商。
因此,应当规定无论在供应商投标时还是在中标后,都不得以制造厂商的授权书、承诺书,包括经营授权、代理授权、售后服务承诺等作为门槛条件,尽可能地使政府采购活动摆脱厂商的影响甚至控制。
企业注册资金规模是否能作为采购门槛条件?
企业的注册资金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技术经济实力,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产品的质量。企业注册资金规模作为采购门槛条件具有两重性,即对有些采购项目具有合理性,而对有些采购项目则具有不合理性。
例如,家具采购项目要求制造厂商具有较大的注册资金规模有其合理性,因为家具的品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企业注册资金规模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规模大,设备技术水平先进,生产的家具品质也可能会相对优良;而对于有些项目,例如普通的IT类产品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只是代理商,产品不是其自己制造的,售后服务是制造厂商统一负责的,中标供应商只是把货物采购进来,送到用户处,负责简单的安装调试等任务,如果要求投标人具有雄厚的注册资金规模,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企业注册资金规模应当可以作为一个采购门槛条件,但应当遵循公正合理原则,并且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以不合理、不公正的注册资金规模要求限制供应商平等参加竞争。
其他哪些因素不应当作为采购门槛条件?
除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外,不得以某一品牌产品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等作为采购门槛条件。这本来是毋庸置疑的,但由于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有些采购人以隐含的方式将某一品牌产品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设定为采购门槛条件的问题,因此,应当做出相应的规定。
除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外,不得以某一特定的品牌、专利、商标、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等作为采购门槛条件。
不得以任何获奖情况或者对企业的排名、对产品的排名、对售后服务的排名等作为采购门槛条件。
以交货或竣工的时间作为采购门槛条件的,不得设定显失公正、大多数供应商都无法达到的交货或竣工的时间,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竞争。
制造厂商的产品说明书、产品介绍、彩页等,不具有法律效力,既不应作为门槛条件,也不应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分因素和标准的编制:重视必要性和可靠性
实际工作中,由于采购项目种类繁多,想要穷尽所有可能的评分因素,制定一个能够适应各种项目的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的编制规范,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对于常见的通用货物采购项目,本着相对合理、不断完善、逐步规范的原则,针对经常出现的评分因素制订一个编制规范,使评分因素和标准的编制有规可循,尽可能地减少或者防止评分因素和标准的不合理设定,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和可行的。
凡是作为采购门槛条件的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对于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或者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可以不予唱标,在评标时不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标的条件。
制造厂商出具的销售授权书、经销代理协议书、售后服务承诺书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
鉴于目前社会上各种评奖泛滥的情况,以投标货物或者投标货物制造技术获奖情况作为评分因素的,应当规定除国家级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奖外,省级以下地域性的评奖以及国际组织、中介机构、新闻媒体、企业等的评奖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同时,对各种奖项的权重、各个等级奖项的分值差距,应当规定不得超过总分值的一定比例。
投标货物获得或者应用国家专利,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被国家质监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以及被国家其他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优质名牌产品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应当区别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和多种产品打包采购项目,分别规定各个评分因素的单项分值、所有评分因素的合计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一定比例。
依法纳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是投标人的义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将投标人依法纳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情况作为评分因素,具有贯彻国家税法和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导向作用。但是考虑到投标人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障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是分季分月履行的,并且种类比较多,如果以完税凭证和缴纳社保基金凭证作为评分依据,不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考量,因此,应当规定以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作为评分依据,并且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一定比例。
投标人所拥有的同类项目业绩案例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限制,无论投标人有多少符合要求的同类项目业绩,所有同类项目业绩的合计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一定比例。
投标人注册资金规模,投标人获得市州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授予“守合同、重信誉”证书,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等级证书(证明)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一定比例,并合理设定各个等级、档次的分值差距。
投标货物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是评分的重要因素,理论上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设定具体的评分因素和标准,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存在着将某个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或者技术指标设定为评分因素并且不合理的加大其分值权重的问题等,因此,也应当做出一些相应的规定。
例如:投标货物功能配置、技术指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分或者得到相同的基础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给予加分。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规定主要功能配置、技术指标每个评分项的加分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一定比例,辅助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每个评分项的加分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更低比例。
将所有合格投标人投标产品的每项技术指标在最高值和最低值之间划分为若干个等值区间,按投标产品技术指标所处的区间进行评分。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规定主要技术指标的单项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一定比例,辅助技术指标的单项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更低比例,并合理划分各个分值区间的分值。
采购标的物技术指标很多,不便于对每个指标直接比较的,可以按各投标人投标货物技术指标有偏离的数量分档次进行评分。
例如,可以按照有正偏离的指标数量分档次给予加分,也可以分别按照有正、负偏离的指标数量给予加、减分等,并对加、减分值占总分值的比例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投标货物所使用材料、零部件的品质,投标货物外观设计的优劣,如家具等需要考察外观设计,以及投标货物样机功能演示、样品品质的优劣,投标货物性价比认可度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档次评分,但为防止评分标准的不合理设定和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区别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和多种产品打包采购项目,对各个评分因素最优档次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所有评分因素占总分值的权重做出具体规定,并合理设定各档次的分值差距。
非国家强制性规定投标货物或者投标人必须取得的各种认证,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体系的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售后服务认证,以及国内外非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跨国公司等所作的认证(包括对企业的认证、对产品的认证、对专业人员资格的认证)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应当规定单项分值、合计分值均不得超过总分值的较小比例。
行业内普遍认可的国内外非政府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所进行的全球性、全国性调查排名,包括对企业的排名、对产品的排名、对售后服务的排名等作为评分因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这种排名并非所有企业普遍参与,如果赋予过高分值,容易产生排他性,因此对此类因素的分值权重应当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规定其单项分值以及合计分值分别不得超过总分值的较小比例。
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提前交货或竣工,工程施工、设备安装项目技术人员配备,用于货物制造、工程施工安装的专业设备,项目或货物质量保证期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均应当对其分值权重做出具体规定。
投标货物制造厂商的统一售后服务体系及其售后服务能力,投标人的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承诺及其售后服务能力,售后服务机构设置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应当合理设置评分项目和分值,并且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一定比例。
将备品备件价格、技术服务费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可以将所有合格投标人所报出的备品备件单价和技术服务费合计价格在最高值和最低值之间划分为若干个等值区间,按投标人所报备品备件单价和技术服务费合计价格所处的区间进行评分,每个评分项目的分值以及所有评分项目的合计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一定比例,并合理划分或者规定各个区间的分值。(下)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