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依法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3月1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原计划3月30日开标,但招标人在3月10日因工作安排原因决定将投标截止时间提前到3月28日,请问这种提前开标的做法是否合规?
答:招标人提前2日开标,虽然可能对潜在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造成影响,但该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理由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将投标截止时间提前到3月28日,距3月1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超过20日,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上传招标网存档;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将投标截止时间提前到3月28日,虽然可能会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但距3月10日发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超过15日,仍然符合法律规定,不必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决定提前开标将同时涉及招标公告变更和招标文件内容修改,招标人应当及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变更通知,并将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送达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5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