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修订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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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9月19日
沈阳市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经沈阳市政府授权,修订了《沈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采购限额标准》。
本次调整重点是沈阳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具体修订为:货物类200万元、工程类80万元、服务类50万元,即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与省保持一致,工程类采购限额标准适当下调。按照文件规定,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依法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即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经国家和省认定具备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此次调整的目的是扩大部门集中采购范围,调动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采购代理机构的作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推进采购改革工作。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