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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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9月19日
项目名称:
废标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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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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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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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1-09-10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了废标的法定情形: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被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被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