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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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9月19日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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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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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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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1-09-10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