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采购行为是推行阳光采购的基础。针对少数项目采购中存在的操作执行不规范问题,按照“五监督”(即协议供货价格监管、竞争性谈判程序监管、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管理、合同履约验收和质疑投诉处理)的具体要求,采购中心研究制定了各种采购方式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中心内部工作人员的采购行为。
通过制度建设规范操作行为。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针对政府采购存在的操作行为不规范问题,采购中心党组提出了“五监督”的工作要求,并研究制定了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操作规程,以及加强委托项目管理、供应商质疑处理、协议供货价格监管等方面的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和操作环节规范了采购行为。
通过健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健全的监督机制是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采购中心通过制定《规范领导权力运行机制》、《政府采购活动同步监督工作规则》、《采购中心会议制度》、《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采购中心AB角制度》等多项制度,进一步健全了中心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了采购活动的规范进行。
通过同步监督强化评审现场监督。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形成相互制衡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采购中心研究制定了《省政府采购中心评标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规程》,由中心内部的同步监督人员、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监察厅共同组成现场监督小组,对评审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评审工作秩序,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
通过电子监察强化外部监督。按照黑龙江省电子监察平台建设方案,采购中心配合省监察厅安装了电子监察系统,既对采购中心评标现场进行实时监督,同时又对采购人上报的采购计划、招标信息的发布、供应商投标、中标(成交)情况、节支效果、采购计划执行效率等方面的信息进行网上监督、汇总和统计,满足了省监察厅监察工作的需要。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