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重大 军队采购评审专家辨明纪律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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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6月24日
“评审专家在物资采购评审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应当记录,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不良记录累计3次以上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并将其从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除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军队评审专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军区联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高级工程师王正奎在授课中对军队物资招标采购评审中的不良行为进行了总结:弄虚作假骗取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在军队物资采购评审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故意损害军队利益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私下接触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者接受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好处的;透露评审信息,对评审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在评审活动中严重失职致使评审结果有失公正的,或者评审专家之间私下串通影响采购项目公正评审的;一年内接受邀请而擅自不参加咨询、评审活动达三次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等。
王正奎在授课中还对评标中应重点把握的事项作了说明。他介绍说,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清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对此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废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一切情况。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