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联合采购评审作为物资采购项目评审中的一种,既具有一般评审项目的共性,又具有其特殊性。在集训班上,济南军区联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高级工程师徐利军对医疗设备联合采购评审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在技术参数编报、确认方面,上报需求计划技术参数应合理、准确。”徐利军说,现在军区医院编写技术参数的程序一般是先由使用科室填写,报医工科审核,经医院领导签字后上报军需物资油料部和卫生部。
从近几年各医院上报的技术参数情况看,有的指定要某一品牌,具有明显的排他性;有的参数不准确,看不出想要什么档次的设备,因此在组织技术参数会审时,只能根据预算重新编写技术参数;有的对采购预算把握不准,或因预算偏高造成采购过程中谈判困难(主要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或因预算偏低,超预算造成采购失败。
针对这些情况,徐利军认为,在今后的医疗设备技术参数编写、审核、上报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物资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让使用科室领导知道要按什么要求报、怎么报;同时要充分发挥医工科的专业优势,在技术参数审核时加强力量,收集资料要认真细致,最后由相关领导把关,写出既能反映医院需求、又符合规定要求的技术参数。此外,在预算确定前要了解使用科室需求,做好市场调查,提出合理的预算意见。“采购单一来源的设备,需求单位须对技术参数逐一作出解释说明,以避免产生事先内定供应商的问题。”
“在执行联合采购结果方面,军区医疗设备集中采购结束后,各单位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要在《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明确的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拖延时间不签合同。”签订合同的依据是谈判文件、报价文件、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作出的答疑和承诺。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当事人不得对采购结果作出实质性修改。如果因医院的原因需要延期交货的,可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交货时间。
徐利军最后说:“采购结果执行是设备采购的最后环节,物资采购主管部门必须全程跟踪,做到‘两个监督到位’。”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