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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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3月16日
凡是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一致的各种招投标规定,都要修改,今年底将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编者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有利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为贯彻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十部门特在北京举办了《条例》骨干培训班,对各有关部门及其省级机构的近400名从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了培训。在《条例》的培训计划中,骨干培训班是整个培训的开场戏、重头戏。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骨干培训后,各部门将抓紧开展本行业、本地区的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从而在招标投标实际工作中真正落实《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司长 任 珑
2011年1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命令,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不仅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2012年2月26~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十部门在北京举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骨干培训班,标志着《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全面启动。
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颁布12年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更加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随着招投标市场快速发展,招投标领域制度建设滞后,出现了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行政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反应十分强烈。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解决,不仅会从根本上动摇招标投标制度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择优汰劣方面的功能,而且对党风廉政建设也将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完善政策措施,堵塞制度漏洞。从2006年起,《条例》连续6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8年5月党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2009年7月中央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特别是2011年,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都把加快《条例》的颁布实施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建设,摆到非常突出的位置,要求抓紧出台。
按照中央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条例》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针对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总结我国招投标实践,广泛借鉴国际经验,在《招标投标法》的框架下,对招投标制度作了补充、细化和完善。《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统一招投标规则,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更大的范围内自由流动;有利于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及时妥善处理招投标争议,提高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积极引导体制机制创新,破解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难题。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扩大内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争取在防治招投标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上见到成效,在构建有利于招投标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上见到成效,在反腐倡廉上见到成效,以实际行动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对做好《条例》贯彻实施进行了研究。初步考虑,要抓紧开展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广泛开展学习培训。让各有关方面了解《条例》,熟悉《条例》各项制度安排,是贯彻实施好《条例》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组织培训是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按照招投标部际协调会议议定的方案,整个培训工作将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骨干培训班,这也是我们整个培训的开场戏、重头戏;二是由各部门、各地方组织的系统内和区域内培训;三是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为主组织的直接面向市场主体的社会培训。骨干培训后,各部门要抓紧开展本行业、本地区的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
第二,全面清理招投标规定。这是贯彻实施《条例》的一项重点工作。《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各部门、各地区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在增强招投标制度可操作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在客观上造成了规则的不统一,如中标人的确定,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行为的效力认定等,各部门、各地方的规定不尽一致。对此,《条例》做了相应规定。为了将《条例》规定落到实处,有必要对《条例》出台以前各方面出台的招投标配套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凡是与条例不一致的,都要修改,以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此次清理基本按照“谁制定、谁清理”
的原则,由起草部门分头提出初步意见,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相关部门、专家以及行业组织的意见。年底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抓紧出台配套文件。《条例》不仅立足当前,解决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而且着眼于市场的长远发展,在上位法框架下,进行了制度创新,例如招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电子招标制度、标准招标文件制度等。落实这些新的制度,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具体明确的配套规则。对于这项工作,我们力争在今年完成。另外,还有一项大家比较关心的工作,就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3号令)的修改。这是招投标配套制度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文件,由于发布时间较早,有些内容需要适时调整。我们将抓紧开展修订工作。
第四,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国务院和各部委对《条例》的贯彻实施高度重视,为确保已经布置的工作落到实处,需要加强督促检查。我委将会同监察部、法制办,在《条例》贯彻实施一段时间后,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一是检查贯彻实施准备工作有关情况,包括宣传、培训、法规清理等,为《条例》贯彻实施奠定基础。二是检查有关市场主体贯彻执行《条例》新规定的情况,确保《条例》的实施有个好的开头。
(本文为作者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骨干培训班上的讲话,本报略有修改。)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编者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有利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为贯彻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十部门特在北京举办了《条例》骨干培训班,对各有关部门及其省级机构的近400名从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了培训。在《条例》的培训计划中,骨干培训班是整个培训的开场戏、重头戏。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骨干培训后,各部门将抓紧开展本行业、本地区的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从而在招标投标实际工作中真正落实《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司长 任 珑
2011年1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命令,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不仅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2012年2月26~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十部门在北京举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骨干培训班,标志着《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全面启动。
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颁布12年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更加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随着招投标市场快速发展,招投标领域制度建设滞后,出现了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行政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反应十分强烈。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解决,不仅会从根本上动摇招标投标制度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择优汰劣方面的功能,而且对党风廉政建设也将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完善政策措施,堵塞制度漏洞。从2006年起,《条例》连续6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8年5月党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2009年7月中央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特别是2011年,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都把加快《条例》的颁布实施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建设,摆到非常突出的位置,要求抓紧出台。
按照中央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条例》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针对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总结我国招投标实践,广泛借鉴国际经验,在《招标投标法》的框架下,对招投标制度作了补充、细化和完善。《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统一招投标规则,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更大的范围内自由流动;有利于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及时妥善处理招投标争议,提高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积极引导体制机制创新,破解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难题。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扩大内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争取在防治招投标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上见到成效,在构建有利于招投标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上见到成效,在反腐倡廉上见到成效,以实际行动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对做好《条例》贯彻实施进行了研究。初步考虑,要抓紧开展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广泛开展学习培训。让各有关方面了解《条例》,熟悉《条例》各项制度安排,是贯彻实施好《条例》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组织培训是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按照招投标部际协调会议议定的方案,整个培训工作将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骨干培训班,这也是我们整个培训的开场戏、重头戏;二是由各部门、各地方组织的系统内和区域内培训;三是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为主组织的直接面向市场主体的社会培训。骨干培训后,各部门要抓紧开展本行业、本地区的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
第二,全面清理招投标规定。这是贯彻实施《条例》的一项重点工作。《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各部门、各地区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在增强招投标制度可操作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在客观上造成了规则的不统一,如中标人的确定,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行为的效力认定等,各部门、各地方的规定不尽一致。对此,《条例》做了相应规定。为了将《条例》规定落到实处,有必要对《条例》出台以前各方面出台的招投标配套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凡是与条例不一致的,都要修改,以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此次清理基本按照“谁制定、谁清理”
的原则,由起草部门分头提出初步意见,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相关部门、专家以及行业组织的意见。年底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抓紧出台配套文件。《条例》不仅立足当前,解决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而且着眼于市场的长远发展,在上位法框架下,进行了制度创新,例如招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电子招标制度、标准招标文件制度等。落实这些新的制度,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具体明确的配套规则。对于这项工作,我们力争在今年完成。另外,还有一项大家比较关心的工作,就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3号令)的修改。这是招投标配套制度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文件,由于发布时间较早,有些内容需要适时调整。我们将抓紧开展修订工作。
第四,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国务院和各部委对《条例》的贯彻实施高度重视,为确保已经布置的工作落到实处,需要加强督促检查。我委将会同监察部、法制办,在《条例》贯彻实施一段时间后,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一是检查贯彻实施准备工作有关情况,包括宣传、培训、法规清理等,为《条例》贯彻实施奠定基础。二是检查有关市场主体贯彻执行《条例》新规定的情况,确保《条例》的实施有个好的开头。
(本文为作者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骨干培训班上的讲话,本报略有修改。)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