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非法手段排斥竞争将视为采购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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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6月12日
南都讯 张小玲 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将视为采购无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由深圳市财委会起草的征求意见稿报送市法制办审查,市法制办昨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于6月20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将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供应商认为发生一些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这些事项包括采购文件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等。
供应商有采购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超过20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由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并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属于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应视为采购无效。采购无效的情形包括采购人利用不合理的采购标准限制潜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性或者倾向性条件。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前,由深圳市财委会起草的征求意见稿报送市法制办审查,市法制办昨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于6月20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将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供应商认为发生一些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这些事项包括采购文件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等。
供应商有采购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超过20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由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并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属于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应视为采购无效。采购无效的情形包括采购人利用不合理的采购标准限制潜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性或者倾向性条件。
来源:南方都市报